| 在《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中,规定了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那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又是如何建立的呢?
其中,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则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会统筹地区根据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国家规定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为了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对医疗保险费用进行有效管理,国家确立了医疗保险三二一的管理目标。这个管理目标具体表现为:“三个目录”,包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建立这三个目录的目的,是为了有效地对诊疗用药等医疗项目进行统一管理,严格遏制乱检查、乱收费、乱吃药等到现象,控制医疗资源的浪费。“二个定点”,即对参保用户实行定点就医和定点用药。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时,要引进竞争机制,职工可选择若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在若干定点药店购药。“一是核算办法”,核算办法是医保基金输出的关口。
基金流出量过低,说明医疗保险没有真正用之于民;过高,则医保机构将入不敷出,不利于医保工作的开展。合理的基金核算办法就能保证医保基金的收支平衡。另外,国家还规定要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形成医疗服务和药品流通的竞争机制,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水平。
了解了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情况,对于它给社会以及老百姓生活带来的影响就显而易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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