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林春良等人网络销售假药案破获后就已移交给石家庄市公安部门,但却迟迟不能立案。李永生介绍说,对制售假药的刑事处罚目前主要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和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者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才予立案。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的药品价格才1.5万元,没达到立案标准,还需根据门诊登记本中记录的患者电话找到当事人,以确定实际金额。
而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中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以“危害人体健康”为定罪标准,在现实中又很难取证。一方面由于此类案件中当事人大多是私下交易,很少留存文字证据,同时对于是否由于服用这个药品贻误了病情或导致死亡,实施医疗鉴定很难。这次查获的“格列卫”、“易瑞沙”、“消癌平”等药属于进口药,按规定应该按国内的质量标准进行鉴定,目前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正在积极联系药检部门,以确定其中有无有效成分等。
由于这起案件还未能立案,所以案件中主要犯罪嫌疑人林春良等仍逍遥法外,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刘骁悍对此表示非常无奈,他说:“控制或关闭一个或几个非法网站只是治标不治本,如果不能取缔制售假药的窝点,不能惩办制售假药的犯罪分子,风头过去了,他们会另外建立网页宣传销售药品,这样就放纵了这些草菅人命的违法行为。”
刘骁悍说,河北省目前尚没有一例相关案件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论处,而都是按照生产、经营伪劣商品罪来追究刑事责任。但这样的话,生产销售假袜子、假衣服与生产销售假药就是同等的罪,对制售假药的犯罪分子起不到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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