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29日下午,哈市劳动局信访仲裁处严锦学副处长告知王坚等人,她们的劳动争议归道里区劳动局管辖,并做出了加盖哈市劳动局公章的书面答复:“道里区劳动局信访仲裁办公室:马淑艳等12人,赵东伟等48人,王坚等27人来我局,经审查,属你局管辖,请你办按照劳动有关法律法规接待。”
王坚等人对此答复不予认可,“此函是给道里区劳动局的函,不是给我们的书面决定”。
为此,按照严锦学的要求,王坚等人写出书面请求,“现请求你局劳动争议仲裁委依法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正式书面决定,以保障我们的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2008年1月4日,哈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做出了2008年第01、02、0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经核查,哈尔滨制药总厂是股份制企业,不是外商投资企业。根据黑龙江省实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属我委管辖。请你们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向南岗区仲裁委依法提起申诉。”
2008年1月14日,王坚等药厂职工递交了劳动争议申诉书。
1月22日,王坚的手机欢快地响了起来,“南岗区仲裁委受理了我们的申请”。
王坚为了姐妹们的合法权益,和张艳萍、宛春荣等姐妹奔波了近3个月。那天晚上,王坚和姐妹们喝了很多酒。
顺利的仲裁庭审
就药厂职工申请仲裁的这起劳动争议案件,本刊记者跟南岗区劳动局副局长马秋文进行了沟通。马秋文介绍,对于这起案件,南岗区劳动局十分重视,经汇报、协商,将应收取的仲裁费由原来的520元降到了140元,“让她们打得起官司 ”。
当3个多月没有上班的这些职工,听到这个消息后,高兴地互相拥抱起来。
2月14日8点40分,作为要求续签劳动合同、回厂上班的26名申诉人之一,蔡志华第一个坐在了南岗区仲裁委仲裁庭申诉人的位置上。
这26人同时还请求裁决药厂依法为申诉人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并缴纳相关费用、补发2007年11月至仲裁裁决之日的工资。
仲裁庭成员由首席仲裁员吴宪冬、仲裁员马长坤(主审)、赵磊组成,仲裁员姜辉负责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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