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梅:全国政协委员,现任中国美容时尚报社社长兼总编辑
昨日,全国政协委员张晓梅在博客中发表提案《女性经期是否应有法定休假》,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但由于没有明确规定妇女在特殊劳动的‘四期’(经期、孕期、产褥期、哺乳期)应受何种‘特殊保护’,因此,各用人单位在执行中没有明确得以体现,其中,特别是几乎忽略了女性经期的保护和关爱。”
张晓梅引用了全国妇联的统计称:有78.5%的妇女在经期没有得到特殊保护。严重地影响了女性的身心健康。而在国外,已有将女性“假期”受到法律保护写入了法律的先例。比如:《日本劳动标准法》第67条明确规定,女性在经期苦痛或工作对女性行经有妨碍要求经期假时,雇主不得继续使其工作。
因此,张晓梅建议将职业女性经期休假权益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职业女性经期休假时间,休假时间建议可为一天或调休一至两天,有患痛经等相关妇女疾病的女性应确保至少休息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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