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不久前媒体报道因丈夫拒绝签字而无谓丧生的产妇李丽云比,周发芝是幸运的。相同的情节,周发芝和腹中的胎儿得救了,李丽云却死了,连同其腹内的胎儿。周发芝的幸运,因为遇见了负责任敢担当的医院。虽然周的丈夫坚决拒绝签字,却并没有阻止医院对周进行抢救的决心。
然而,周发芝也是不幸的。在当时的情况下,她和腹内胎儿生命能否获得救助,法律交给了她的没有医学常识的丈夫来决定。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医院在对患者做手术时必须征得患者的意见,而且其在场家属还应签字。只有在“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医院才可以在没有患者家属签字的情况下对患者实施手术。
事实上,周的丈夫当时完全在场,并且用自己的行为清晰明白地表达了拒绝手术的意思表示。只是因为医院“无法无天”,“强行”为周发芝和腹内的胎儿即将熄灭的生命之灯添油挡风,两盏昏黄如豆的生命之灯才得以重放光芒。如果碰上了另外一家严格遵守既定规则的医院,也许一切都会改写。周能否获救,不取决于现代医疗技术水平,而取决于能否碰上负责任敢担当的医院。这种撞大运的幸运,恰恰是周的不幸。
令人难堪的是,法律赋予了患者家属决定患者能否获救的权利,却没有要求家属承担相应的不作为义务。换言之,周的丈夫坚决拒绝手术的行为,即便发生了严重的后果,也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是否在手术通知单上签字,是法律赋予患者家属或特定关系人的权利。权利的本质是行为人不需要付出额外代价可以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周的丈夫两次拒绝签字,虽然不可理喻并几乎导致危险发生,却只是行使了法律赋予他的权利。让一个并不具有专业知识却只是因为具有某种特殊法律地位的人,可以不负责任地决定另一个人的生命,实在可悲。
人命关天,两条生命得救,不管怎么说,都是值得庆贺的喜事。在为周及其腹内胎儿欣喜的同时,更希望相关法律制度得以完善。毕竟,浙江产妇周发芝撞大运式的幸运,并不值得庆幸。 刘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