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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实际上损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受教育权(第 46 条),也损害了公民的人权(第 33 条)。
另外,依据《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应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学者、教师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
由于《指导意见》拟定时间较早,所以,当时没有考虑到糖尿病患者的学习和生活能力。然而随着医学水平的发展,即使是认为比较严重的 1 型糖尿病患者也可以采用注射胰岛素的方式将病情控制在理想水平,这也意味着像这类学生完全有能力在大学期间安排好自己的生活,顺利完成学业,不影响周围的人。但《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规定仍停留在当时的水平,已经明显不符合目前的实际情况。
目前在学校里面学习的糖尿病患者,几乎所有的人由于害怕遭到退学处理都选择了隐瞒!这对于本身就属于弱势群体的他们在身心都有极大损害,而我们国家在这方面的规定明显是有问题的。九年义务教育是义务,超过 9 年以外的高中、大学是权利。除非糖尿病人本身放弃这种权利,否则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剥夺这种权利。
鉴于以上原因,希望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同志能够重视我们的建议,尽快修改《招生指导意见》的相关条款,让更多的糖尿病青少年进入学校,继续深造,享受平等的受教育权!
此致
敬礼
相关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关条款: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相关条款: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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