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宣布,《药品召回管理办法》12月10日公布实施,根据药品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分两类三级实施药品召回,已经确认为假药劣药的,不适用召回程序。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药品,必须在24小时内停止销售和使用。
颜江瑛介绍,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与境内药品生产企业一样是药品召回的责任主体,履行相同的义务。进口药品需要在境内进行召回的,由进口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具体实施。
企业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而不主动召回的,将会受到应召回药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记者宛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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