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月前,宁波明州医院收治了一个因车祸入住的病人陈晨弘。陈晨弘今年20岁,在医护人员的抢救下,陈晨弘暂时挽回了生命,但仍处于昏迷中。陈父的几次签字,内容几乎都是放弃治疗,其中一份病危通知书里写着“放弃一切治疗和抢救,后果自负”。 (11月27日《现代金报》)
陈晨弘与死在朝阳医院京西院区李丽云事件,何其相似:都是在生命垂危之际,亲属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这两件事却向我们发出这样一个警示,当我们处在生死线上时,究竟谁该为我们的生命权负责?
生死面前,李丽云的丈夫和陈晨弘的父亲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无论是出于什么原因,要他们为患者的生命权负责显然不可能,也负不起这样的责任。医院也处在两难境地,原因就在于相关医疗法规条例。本是为了明确医患双方责任的法规条例,有时却成了医生维护公民生命权的障碍,让人遗憾。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保护生命权是法律的最基本的价值取向。除了亲属,谁还应为我们生命负责?在美国,手术前不需要亲属签字,只需尽告知义务。紧急情况下,家属不同意手术,最终导致患者失去生命,医院也得负连带责任。即使病人的家属不起诉医院,政府也会对医院提起公诉。李丽云事件和陈晨弘的遭遇,实在引人深思。(作者:纪卓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