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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我国医疗鉴定双轨制亟待“并轨”(2)

http://www.51daifu.com 日期:2007年11月15日  来源: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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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学医学部医学人文系王岳:

  全国各地法院目前审理医疗纠纷适用法律的尺度差距很大,有的地区完全排斥司法鉴定,只要有医疗纠纷只能做医学会鉴定,而国内更多的地方是鉴定双轨制。北京的做法比较好,法院以鉴定对抗鉴定。如患者告到法院,法院先让医方举证,医方找鉴定机构作出鉴定。之后,法院问患方对医方的举证有没有提出反证的需求,如果患方认可鉴定,诉讼进入下一程序。如患方不认可或者不满意鉴定结论,可再提一次司法鉴定。

  在实践中,只要两种鉴定结论发生冲突,法院优先适用司法鉴定。我认为,医院不要抱怨司法鉴定,医疗事故鉴定人应积极参与应诉,和法医鉴定人进行法庭辩论,逐渐过渡到专家证人的方式。

  鉴定双轨制应“并轨”

  ■观点一:建立独立于患者和卫生部门之外的鉴定机构

  ■观点二:司法鉴定人应是受国家管理的“第三方”角色

  ■观点三:医学技术专业问题必须由专业人员鉴定

  ■观点四:建立完善的医疗意外保险应是政府力推的方向

  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霍家润:

  改变医疗纠纷鉴定双轨制问题,已是当务之急。首先应真正建立

  鉴定机构的独立机制,医疗纠纷鉴定机构应该独立于患者和医疗卫生部门之外。它的人员组成结构应是医学专家占60%、高级法医20%、消费者5%、伦理学家5%、法学专家10%。因为,医疗纠纷是复杂的社会问题,让各方人员参与鉴定,更有利于保持公正。

  其次,目前还应坚持“两条腿”走路。一方面提高医学会鉴定的公正性,提倡专家出庭质证,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建设。司法鉴定管理部门须对从事医疗纠纷鉴定的法医鉴定机构严格进行资质审查,鉴定人员须经过培训,审查结果向社会公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单国君:

  解决医疗纠纷鉴定及赔偿标准二元问题,一个核心问题是需要明确医疗的特殊性究竟在哪里儿。这是一个政策问题,国家对此并不明朗。医学的特殊性是指承担责任特殊,还是要构建一个比较完整的福利系统?医疗风险应由国家解决,而不应仅仅让医疗机构或患者承担。所以,医疗的特殊性是一个大课题,说清楚了有利于医疗政策的调整,包括医疗损害、医疗事故都要有通盘考虑。

  医疗纠纷两种鉴定需要统一,其背后的医疗损害赔偿二元机制问题须立法解决,立法问题解决不好,执行中没有办法处理好鉴定双轨制的问题。

  鉴定机构的中立问题很重要,鉴定人的业务素质及搭配都应该是高级专业人员,应该有明确的法律责任。毕竟法律是有形式的,而且是形式权威。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鲁涤:

  医疗行业是一个权利和义务都非常特殊的行业,如果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上升为法律,就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鉴定双轨制,以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和法律的冲突问题。医疗纠纷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应是受国家管理的“第三方”角色,这样有利于社会监督。

  鉴定双轨制今后有没有存在的空间?我认为,即便是鉴定一元化了,法医学鉴定作为补充形式也会存在。何况医疗纠纷处理倡导多元化,鉴定也会是多元的。司法鉴定学是专门的学科,它是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对因果关系作出客观的判断。法官有权利运用法医学解决纠纷问题。从事法医学鉴定的人员应该深入研究医疗纠纷鉴定的共性规律,避免以一个学科或一个门派作为鉴定思路,促使法医学鉴定质量不断提升。

  最高人民法院龙飞:  如何将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分开,不只是医疗事故处理遇到的问题。交通事故的民事判决,曾有一段时间也作为行政行为,法院按行政案件受理。现在明确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交警作出的责任事故认定,只能作为一个证据。如果责任认定不正确,法官可以不适用它,直接依照案情来判定责任。

  从司法角度看,医疗纠纷处理需要一个不带明显行政责任的鉴定机构做鉴定,能把医疗纠纷争议的过错责任、因果关系解释清楚,对法官办案有帮助就行。

  北京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王北京:

  解决医疗纠纷鉴定双轨制问题,需要有关方面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服务中出现的问题有统一的认识。

  医疗事故是特定的医疗损害,是一种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它损害的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不涉及其他权利问题,体现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和高风险性。换句话说,为什么要对医疗事故的这种特殊性进行鉴定,有没有必要进行特殊的赔偿,这是关键所在,即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在哪儿?

  医疗事故几十年来约定俗成,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反医疗护理诊疗常规,因主观过失给患者造成的不良人身损害后果,即生命健康权的损害。这是医疗事故的特定含义,是不能用医疗差错或医疗过错等来取代的。医疗差错在医院管理学上是做错事没有损害后果的行为,如发错药又及时追回,没有损害后果,而这些是不需要鉴定或赔偿的。

  医疗事故鉴定不够公平是现实存在,需要改进,但专业的问题必须由专业人员鉴定。国家对医疗行为存在的不可知性、不可为性及不确定性等高风险,应该在鉴定、赔偿方面予以特殊的制度保障,不应让百姓和医生独自承担行业风险。

  北京大学医学部医学人文系王岳:

  现在医疗纠纷成为社会问题,有医疗体制的问题,也有司法体制的问题,如司法的效率和公平是否兼顾等。理顺医疗纠纷处理双轨制,应该考虑医疗行为确实存在特殊性的问题。

  在法律上界定,医患法律关系叫手段之债,而不叫结果之债。这就是说,医患之间是不能承诺治疗结果的,能承诺的只是治疗手段。所以,判断医疗机构及医生的医疗行为有没有过错或过失,不能看病人死没死,应看医生在整个治疗环节上有没有瑕疵。

  高风险行业造成人身损害的结果无外乎两种原因,其一是不法行为的侵害;其二是不幸事件的发生。而医疗行为引发后者的比例非常大。对此,是否应由国家立法降低赔偿标准来解决,这是很荒诞的,不能让百姓承担这种不幸事件的成本,只能通过建立完善的医疗意外保险进行救济。这应是政府力推的方向。目前,医师责任险正在逐步推广,由于其本质上属于过错保险,它的建立远远没有建立无过错性质的医疗意外险更为迫切。

  对鉴定双轨制不一定一言堂,一个鉴定至高无上不容置疑是不对的,应倡导法庭充分控辩,最终弄清事实。医疗纠纷鉴定人应是个人负责制,谁鉴定谁负责。中国文化现在很糟糕的一个现象就是橡皮章文化。用橡皮章来代替责任人,真正要追究责任的时候,只有橡皮章。而鉴定人个人负责是要用个人的社会名誉、用个人的财产来承担责任。(作者:徐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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