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平陆县法院对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宣判,判决被告平陆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崔某(女)医疗、误工、护理等经济损失7675.35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4月1日,崔某入住平陆县人民医院做子宫切除手术,10日出院后仍出血不止,经北京市顺义区医院和北京协和医院检查确诊,系体内遗留纱布所致,故原告再次住院治疗。
法院认为,崔某与平陆县人民医院之间存在医患关系,平陆县人民医院未能提供其无医疗过错的证据,故认定平陆县人民医院在该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计算,原告医疗、误工、护理等各项合理支出费用为7675.35元,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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