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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是鉴定重要参考因素
作为两个病儿的法定监护人,丹永安在庭审中显得较为激动,他认为,孩子之所以患上智障,是由于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的过错造成的,他索赔的300万元损失并无不当。
丹永安说,1993年7月28日12时30分,怀孕的妻子突然出现临产征兆,他在当天的13时30分将妻子送到离家较近的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找一熟人帮助办理了住院手续。当时的妇产科主任刘会成安排了妇产科的主治医师郝焕妮给其妻做检查,郝医生又安排几个实习医生接诊。随后,其妻被送进B超室进行检查,当时B超室主任正在开会。直至18时左右,B超室主任回来后检查发现“产妇情况很危险,羊水已经浑浊,应该马上手术”。可是被推进手术室的妻子并没能马上接受手术,而是让实习医生观察、触摸。
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对此说法提出异议称,病历记载的产妇入院时间是16时30分。
据了解,患者入院时间、手术时间是非常重要的细节,是医疗事故鉴定时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而准确的时间谁说了算,通常取决于病历。但因病历始终掌握在医院的手中,一旦产生纠纷,病历就可能成为争议点。
丹永安说,当天20时12分和14分,两个胎儿相继出生。医生告诉他说,“母子平安,请放心”。家里人分别给两个儿子起名为:丹澎、丹湃。但在8月1日凌晨零时左右,丹湃突然面色骤变,口唇青紫,深度昏迷。医院进行抢救后,丹湃以“新生儿肺炎”在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的儿科接受治疗。与此同时,丹澎也出现了与丹湃相同的症状。有医生告诉他说:“孩子因吸入羊水,生产过程延长产生炎症。出生后未及时检查和用药,致使病情加重,后果不堪设想。孩子能挺到第三天已经很不容易了。”
但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医生郝焕妮的一份证明说:“因两婴儿均为低体重儿,且胎膜早破,故出生后即给予抗炎、止血药物。该做的我们都做到了。”
丹永安坚持说,医院出具的病历与原始病历不一样。
丹永安说,经过一个月的治疗,母子“平安”出院。但两个孩子出院仅一个月,丹湃再次出现了与住院时相同的症状,并伴随着昏厥、抽风,眼睛看不见东西。他们带着丹湃到河南省人民医院和北京的多家医院治疗,诊断的结果均为:新生儿脑炎后脑病,视神经萎缩导致视力差。目前,两个孩子中,丹澎会说简单的话,但他的双手一直扭曲无法伸直,比丹澎晚出生2分钟的丹湃,不认识人也不会说话,总是向右歪着头,眼睛上斜,目光呆滞,连吃饭也要靠人来喂。
医疗事故鉴定是否可信
丹永安说,有医生告诉他,孩子得病是因为没有及时手术。为了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他开始与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交涉此事,但医院不认为自己有过错。
1994年9月,丹永安向焦作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却遭到拒绝。1995年2月,国家卫生部有关部门要求焦作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为此案作出鉴定。1995年3月10日,焦作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做出鉴定结论: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
丹永安认为,焦作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果不真实,便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河南省卫生厅申请重新鉴定。但河南省卫生厅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拒绝进行鉴定,他便开始寻求司法救济。
2002年7月1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2003年6月24日,法院依据焦作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一审判决原告败诉。丹永安不服此判决,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样被驳回。
丹永安坚持认为焦作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真实。他说,焦作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做鉴定时并没有见到丹澎和丹湃,而且他所收到的鉴定书中,没有做鉴定的医学专家的签名。同时,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在焦作市是数一数二的大医院,参加鉴定的专家都是他们的熟人,因此他怀疑这份鉴定书的真实性。
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则认为,已生效的医疗鉴定结果是依据旧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进行的鉴定,因此,只有鉴定委员会留档的鉴定书中才有专家签名。一般情况下,专家做鉴定时是要见患者的,但如果医患双方都很明确地说明了患者的情况,又得到对方的认可,这时不见患者也可以做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怎样让人信服
在庭审中,丹永安不止一次地对焦作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的程序、专家提出质疑。
记者在以往的采访中也了解到,医疗事故鉴定备受患者的诟病。
“2002年9月前,由于医疗事故鉴定权一直由卫生行政机关把持,我国医疗事故鉴定被人戏称为‘老子’鉴定‘儿子’。2002年9月之后,医疗事故鉴定权移交各地医学会,由于鉴定程序仍不透明,医疗事故鉴定仍被诟病为‘兄弟’鉴定‘兄弟’。”河南九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宇6月12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近年来,医疗纠纷案件逐年增高,但因专业性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往往就成了左右法官判案的“王牌证据”,直接影响到医疗纠纷的处理结果。因而,鉴定过程公正与否是医患双方都非常关注的,应加强对这方面的监督。为破解人们心中的疑虑,将整个鉴定程序置于阳光之下,增强鉴定的公信力就成了当务之急。
加强法制监管 让医疗事故鉴定更公正
这两起旷日持久的医疗纠纷,是当前医患矛盾激化的一个缩影。
据中国医师协会对全国114家医院的调查显示,平均每年每家医院发生医疗纠纷66起,发生打砸医院事件5.4起,打伤医生5人。
可以说,以医疗纠纷为主的医患矛盾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难点问题。患者和医疗机构之间彼此不信任,导致医患矛盾极难化解。而医疗纠纷处理方式的不得力,又加剧了矛盾。
根据国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目前的医疗纠纷处理主要有三种途径。
一是医院与患者家属自行协商解决。但由于医方几乎掌握了所有信息,医患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二者之间往往难以达成协议。患者最终只能通过“闹”来解决问题,这成为一些患者的惯有心态。
二是在医学会等组织进行鉴定的基础上解决。但医院是卫生部门的下属单位,医学会等组织也是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下的机构,其组成人员大多为医院的在职医生,因此医疗鉴定的公正性受到患者及社会的广泛质疑。
三是通过打官司等法律途径解决。不过由于诉讼成本高、时间长等因素,医患双方都难以承受。另外,虽然按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法官有权对鉴定结论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并可依据审判实践经验、社会阅历和生活经验,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予采信或部分采信,但由于受理案件的司法人员很少具备医学知识,其审理案件时一般还是会以医学会的鉴定材料为主要证据,因此判罚结果的公正性受到了患者的质疑。
这三种途径在实际操作中都离不开鉴定这个环节,鉴定中“裁判员”的公正性至关重要。
现行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是这样的:由医学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调鉴定组专家,被抽调专家实行回避原则,即参与鉴定的专家避免从与患者方发生纠纷的医院抽调。虽然专家库中专家众多,但因各大医院医生互相鉴定医疗事故,医学会与医疗机构又同隶属于卫生行政部门的主管之下,“公私交往”当中难免产生各种千丝万缕的联系,医学会鉴定专家要想做出公平客观的鉴定,其“超脱”的难度实在太大了。
可以看出,虽然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来卫生部门“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的游戏规则,但这场“革命”并不彻底,最主要的是鉴定主体没有根本改变,只不过是将“老子给儿子鉴定”变成兄弟姐妹之间的“手足鉴定”。
医疗纠纷鉴定存在的制度性缺陷,造成了医疗纠纷处理不得力,最终加剧了医患矛盾的发生和升级。
实际上,不管是“近亲鉴定”还是“手足鉴定”,关键在于要对鉴定加强法制监管,尽可能保证鉴定的公正性。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曾对此作过专门阐述:“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只是人民法院审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作为确定医疗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应当通过法庭质证”,“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认定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否则,就是鉴定牵着审判的“鼻子”走,是鉴定人员代替法官行使审判权。
另外,要保证鉴定的公正性,组建一个既掌握医学专业技术,又能够“超脱”各方利益的鉴定机构,应该是一个较好的解决办法。
发达国家借助医疗责任险把医疗纠纷从医院内转移到医院外的做法也可借鉴。在医疗责任险得以推行的理想模式下,可以避免大量的过度检查等行为,医生可以从医患纠纷中解脱出来,专心从事医疗工作。但要保证医疗责任险的运行效果,必须由政府、医院、患者等三方合力,建立起专业有效的调解机制和公平公正的经济责任转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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