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原告史源和张韬在2007年2月购买了健怡可口可乐和雪碧饮料。
饮用后,他们从其他途径得知,这两种饮料中所含的“苯甲酸钠”是一种防腐剂,长期大量食用后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他们认为,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这两种饮料虽然标注了“苯甲酸钠”成分,但普通消费者无法知道这是防腐剂,更不知道其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他们称,生产商没有将“苯甲酸钠”注明为防腐剂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于是便将其告上法庭。法院方面表示已于16日上午受理了这一案件,并将择日审理。
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公共事务部经理田丰16日对此事则表示,其产品的配料标注根据国标实施,配料表是公司在向国家质监总局申报,经批准后才进行印刷的,符合我国的相关规定。(记者朱立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