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据《梅州日报》报道,日前,梅江区人民法院根据梅州市卫生局的申请,依据生效的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法院作出的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对梅城29家卫生条件不合法的饮食店或店主执行处罚。
据了解,梅州城区少数小食店、饭店经营者卫生安全意识淡薄,有些店主在未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饮食店,有的饮食店从业人员未持有效健康证明即上岗,有些饮食店厨房内则无“三防”(防尘、防蝇、防鼠)设施等等,存在较为严重的饮食卫生安全隐患。为此,市卫生监督部门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饮食店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或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不料部分受处罚的饮食店对卫生部门的处罚置若罔闻,拒不改正或履行处罚。卫生部门依法向区法院申请执行。区法院组织执行力量对拒不履行卫生处罚决定的饮食店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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