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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部分条款
Isabella声称她与妈咪因无知及有经济压力而与英皇签约,起诉书内指出双方合约包括以下不合情理的条款:
随时向英皇报知所有行踪;
离开香港前要得到英皇准许;
自费支付化妆、交通、住宿及训练开支;
唱片合约解除后,必须得到英皇同意才能再从事任何音乐相关工作;
如因病或遇上意外而无法履行职务,英皇有权解约;
如作出不道德行为或干犯刑事罪行,英皇可即时解约;
如因病无法工作,英皇可延长合约期限;
英皇随时可把她分派到其他公司工作;
如英皇没有为她推出任何唱片,她不能赚取任何金钱;
她只分得唱片销售批发价的4.5%、影像产品销售批发价2.7%、影像版权20%收益,没有歌曲版权费;
经纪人向她要求极之不合理的行为,这些行为完全超出合约范围;
经纪人从未交代代表她跟外界签过什么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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