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企业招工时收取“入厂押金”、“风险金”等费用是否合法?
一些企业在录用职工时擅自向劳动者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风险金”、“保证金”、“培训费”、“集资款”等费用,为此,劳动部先后发出了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劳办发[1994]256号文件、劳部发[1995]346号文件,一致认为,这种做法违反国家关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制止和纠正。对非法收取的货币和实物,应当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劳动者。
5、用人单位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怎么办?
根据《劳动法》第98条和劳部发[1995]309号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6、哪些休假应该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劳动者在下列休假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应依法支付工资:
法定休假日,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休假的时间,包括法定节日(及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及其他节假日)以及法定带薪年休假、探亲假、生育、节育、工伤、职业病等。婚丧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以及其直系亲属死亡时依法享受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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