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院:“B超检查是有局限的”
“医院该做的已经做到了!”医护人员仔细核查了张囡住院期间的资料,证实了张囡怀孕期间确实在医院做过B超,生产也是在同一家医院,其妇产科的工作人员表示,收回B超单是病历归档的要求,是为了在病人以后复查过程中,给医生提供有用的信息。一个良好的保存记录,也方便医生的随访和追踪,而病人如果有需要是可以拿上身份证明到医院复印的。
“B超检查是有局限的,张囡的B超单上是写明了不检查耳朵这一项的!”对于小静的两处畸形,妇产科的医护人员说,孩子的生殖器畸形,一方面是相关部门有规定,不能鉴别宝宝的性别,另一方面是B超影像本身是很难看清宝宝的生殖器,特别是小静这样有一条缝的情况,在影像里是有可能看成是女孩子的,“卫生部门要求医院检查的6项指标,医院都已经检查了,并没有畸形。所以对于小静的事,医院也感到很遗憾。”
律师:医院应履行告知义务
“明确规定了哪些要查,是不是也明确规定了耳朵就不能查呢?”云南德和政律师事务所杨名跨律师表示,孕妇到医院做孕检的目的,就是要查明孕妇及胎儿是否健康,是否适宜继续妊娠。而从孕妇挂号、拿到病历本之时,就等于和医院签订了相关的医疗合同,孕妇有权利得知孩子是否健康。耳朵、生殖器检查模糊,医院有履行告知孕妇的义务。
“目前,我们更关注小静未来的生活,不能像一个正常人去结婚、生子,身体发育不全对孩子的成长所带来的影响,都是无法估计的!”杨律师说,目前张囡要考虑的是在未来怎么给孩子一个合理的解释。而作为医患关系,患者了解的知识肯定没有医生全面、专业。B超没有查出问题,宝宝可能存在一些什么样的隐患,医院有没有义务去提醒患者,还需要去哪里,做哪些检查?现在张囡提出医院侵犯她的知情权和终止妊娠权,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医疗鉴定再做出裁决。” (来源:都市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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