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老太与丈夫育有一子,一家三口一起居住在陈老太的父母赠送的房屋内(该房屋产权证上是陈老太和丈夫的名字),生活倒也其乐融融。但是陈老太的丈夫突遇车祸,家里只剩陈老太和儿子两个人。每当儿子出去工作的时候,陈老太就一个人在家。日子长了,陈老太的身体越来越差。小区里成立了老年活动室,陈老太每天唯一高兴的事就是去老年活动室和小区里的老人一起娱乐。渐渐地陈老太的身体也恢复了,而且还认识了一个退休的和自己年龄差不多的丧偶的李老伯。通过接触,两个人还谈得不错,并产生了一起生活、共渡后半生的想法。
陈老太的儿子知道此事后,坚决不同意。儿子还声称,如果陈老太再婚的话,就把陈老太赶出房子。陈老太认为自己再婚是自己的事,和儿子没有关系,最后两个老人办了结婚手续。陈老太的儿子知道后,就对陈老太大打出手。无奈之下,陈老太和李老伯只能在外租房居住。但随着上海楼市的升温,房屋租金也高了不少,两个老人的退休金用来支付租金压力很大。陈老太就想和儿子商量一下,将房屋过户给儿子,让他给自己一笔钱。儿子不肯,还对陈老太和李老伯动手,并称房子是自己父亲的,要再婚的话就没有房子的份了。多次协商无果后,陈老太只有起诉到法院,要求房屋归儿子所有,儿子给付自己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律师分析
依据《婚姻法》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所涉房屋是陈老太和前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获赠的财产,分割时,应先分出一半陈老太所有,其余的作为陈老太前夫的遗产由继承人依法继承。陈老太、陈老太的儿子为陈老太前夫的配偶、子女,均为陈老太前夫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故本案所涉房屋的权利人应为陈老太和陈老太的儿子,陈老太享有四分之三的份额,陈老太的儿子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由于陈老太和其儿子关系恶化,失去维持房产共有关系的基础,现权利人之一的陈老太要求分割共有产,依法有据,应予准许。
判决
最后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房屋归陈老太的儿子所有,陈老太的儿子给付陈老太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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