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72岁的仲宴海老人见到记者时,脱去鞋袜让记者看还没有愈合的伤口,同时讲述了在浴池洗澡时被烫伤的经过,以及此后的遭遇。
洗澡烫伤双脚
仲宴海老人说,自己家住海校附近,2005年7月1日,他骑自行车来到某浴池洗澡,花了8元钱,其中5元是搓澡。老人说,那天洗澡人不多,他习惯性地把双脚放进水里,仅一二秒钟,便迅速拿出来,因为水太热了。老人告诉记者,自己和许多常洗澡的老年人一样,都养成了泡热水澡的习惯。平时水稍热点也能下去泡上一会儿,但没想到这次水这么热。老人说,自己敢肯定这是没有兑水的热水。当老人把双脚从池中拿出后发现,双脚当时通红通红的,并伴有轻微的痛感,便忙用凉水冲了一会儿,但此后并没发现有什么其他的变化。
老人搓了澡、洗了头,然后骑车回家。进屋后,当老人脱下袜子时惊呆了:双脚满是大泡,脚面更严重。于是,老人忙下楼来到附近的一个诊所,消毒处理后,又抹了些烧烫伤膏。
与浴池签了协议
7月8日,也就是烫伤一周后,见双脚的烫伤不见好转,老人乘出租车来到浴池问老板在不在。服务员说不知道,也不知道老板电话。老人说,脚在浴池洗澡时烫伤了,服务员说不管。正当老人与服务员发生争执时,老板从里屋走了出来,问咋回事,老人说了被烫的过程。老板当时找来了锅炉工,锅炉工说7月1日老人是来洗过澡,老板这才相信了脚被烫伤的事。老板问老人想咋办,老人说花了不少钱治脚,浴池得给拿钱。老板说给300元,老人说不够,于是双方就拿多少钱看病僵持不下。两个多小时后,老板同意给500元。之后,老板又把锅炉工叫来,并写了个协议。协议上写道:“2005年7月1日,乙方(仲宴海)在浴池洗澡过程中,不慎将脚烫伤,经甲、乙双方商定,甲方于7月8日一次性付给乙方医药费、补偿金等人民币500元,以后乙方发生一切后果甲方概不负责”。浴池老板写完协议后,老人在乙方处签了名,接过了老板给的500元钱。
当记者问老人为什么在这样一份协议上签字时,老人说,一是为了要钱治病,但主要的是自己眼睛花看不清协议上写的是什么,老板不仅没有给自己读写好的协议,而且说这500元钱是药费,自己是稀里糊涂签了字。可协议签完后,随着脚伤的越来越重,老人后悔了。
由于老伴不在家,脚伤也越来越重,老人独自一人生活很难自理,偶尔走上几步后,脚都磨出血水来。就这样一直到7月26日,实在挺不下去了,老人给女儿和女婿打电话。女儿、女婿把父亲送进了连山区医院,一住就是整整200天,花去了3万余元医药费。今年2月10日才出院。3月10日,记者采访时看到,老人的一只脚仍缠着纱布,纱布打开后看到,有一只脚还没有完全好。
一纸诉状告浴池
2月10日,老人来到了浴池,把自己住院花钱治伤的事跟老板说了,并让老板给自己再拿钱。跟老人一同去的还有老人的代理人王丹。老人和王丹说,这次去就想和老板谈谈,看能不能调解。没想到,老板说给500元钱是看在老人困难的份儿上,双方不欢而散。老人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一纸诉状将浴池老板告上了法庭。
老人说,自己双脚烫伤,浴池有推脱不掉的责任。因为水温这么高,浴池没有任何提示,自己是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烫伤的。另外,浴池内的池水温度,必须保证顾客的人身安全。但浴池这两点都没有做到,理应为自己的烫伤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起诉书中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就是变更显失公平的协议,第二项是赔偿经济损失34500元,赔偿精神损害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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