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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生的医生在手术中连续晕倒三次,其接生的新生儿因为窒息留下了严重后遗症。医生应该为此严重的后果负责吗?近日雨花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医患纠纷。
2003年6月梅山钢铁公司职工李龙(化名)的妻子临产,李龙就将妻子送到了附近的梅山医院。5日凌晨,李龙的妻子生下一个大胖小子。 可是严酷的事实将李龙初为人父的喜悦心情冲得干干净净,李龙的儿子李祥(化名)因为身患新生儿窒息症被医院下发病危通知书。进一步的了解更令李龙震惊,小李祥在出生后不久居然窒息长达10分钟,并因此留下严重的后遗症。李龙认为这和接生医生有直接关系:他了解到,医生为其妻接生的过程中,一名接生医生连续晕倒了三次,其他医生都忙着去抢救晕倒的医生,这才耽误了小李祥的抢救时间。而且医院故意向家属隐瞒这一事实,医院的行为构成医疗事实,应该向其赔偿因此造成的李祥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15000元。
医院方面却称,新生儿窒息是很常见的现象,其发生率在3%到10%之间且原因很多。医院对于小李祥窒息的抢救中没有违反规范,对其抢救也是及时的,医生晕倒和李祥窒息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反倒是李龙一直拖欠医院其妻生产费用和孩子的抢救费用近三万元,李龙还向医院借款一万余元一直没还。于是医院向法院反诉李龙要其还款。
经双方同意,法院委托南京市医学会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专家认为新生儿发生窒息是意外事件,医院抢救是及时的,规范的,医生晕倒与新生儿窒息后的抢救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构成医疗纠纷。根据这份医疗鉴定,法院判定小李祥的窒息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不支持李龙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李龙还要向医院归还欠下的医疗费。
办案法官告诉记者,法院审理医患纠纷一般在医疗鉴定的基础上作出判决。而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关键看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有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本案中医生晕倒是意外事件,与新生儿的窒息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医生是否晕倒新生儿都可能窒息。况且医疗鉴定的结果表明医院的抢救是及时的,因此法院驳回其诉讼要求是合理的。法官告诫市民,医生出错是不能直接作为医疗事故理由的,只有出错与损害结果有直接关系才可能在医疗纠纷中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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