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诉讼中若干问题探讨 ·专家证人在医疗诉讼中作用
·取环不尽迫受二次手术谁之过 ·该起医疗纠纷案件该如何赔偿
王女士因身体不适,先后在三家医院被诊断为右侧卵巢囊肿。为进一步确诊,王女士特意到比较权威的某大型医院就医,仍被确诊为右侧卵巢囊肿。医院提出该病需住院手术治疗,王女士与家人商定后同意接受医院的手术治疗,并于次日办理了住院手续。经术前全方位体检,王女士并无不正常因素。
2007年11月15日王女士进入该医院手术室。中午12时21分,躺在手术车上的王女士被推出手术室,人呈昏迷状态。该状态持续了近30天后,经医院治疗,王霞病情慢慢好转,但由于大脑受到严重损害,其部分记忆力丧失,生活不能自理。2008年1月27日,王女士自行出院回家,未办理出院手续。此后,王女士的生活完全靠家人照料,这给全家造成了极大的打击和伤害。经了解王女士就诊的医院在王女士进行手术前由没有医师执业证的麻醉师为其注射麻醉所致,王女士认为医院治疗存在过错,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属于一起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件,针对医疗纠纷案件,患方与医院这样的强势群体维权往往很艰难。结合本案,根据我国《执业医师法》第14条第2款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如果经过鉴定,在本案中医院已经构成医疗事故,可以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第1款的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及时到医疗机构复印病例。同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第37条、第38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患者死亡和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7日内移送地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卫生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依据为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起医疗事故鉴定。王女士也可以自行提起诉讼,在诉讼同时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之后确定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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