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医、患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分别填写鉴定委托书并签字。
B. 医方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原件供查验,并同时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身份证的复印件存档。
C. 患方和/或其代理人应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出示患者的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的原件、或法定代理人身份证以供查验,并同时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提供患者身份证、授权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证明书的原件以供存档。
2.卫生行政部门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3. 司法机关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司法机关直接移交。
(二) 怎样缴纳鉴定费
1. 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 司法部门委托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费由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支付。
5. 鉴定后根据鉴定结果,鉴定费分别由医患双方协商解决,或由卫生行政部门、司法部门裁决。
6. 由医学会财务部门按物价部门的定价规定收取鉴定费,并出具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