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张某因进食有异物感,伴胸骨后疼痛,于2001年8月在某市一家医院做胃镜检查及病理检验,被诊断为食道癌。同年8月31日,张某来到一所较大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该医院对张某进行了手术前的常规检查,证明原告张某没有手术治疗的禁忌症。但是,该医院却在没有对张某所患病症是否确属食道癌进行必要的手术前检查,未复查食道镜检、未做术前活体组织病理,未再做上消化道钡餐造影等检查的情况下,即对张某实施了全麻下的剖胸探查手术。胸腔被了开以后,经过详细寻找,未发现食道、纵膈等部位有肿癌,只好关闭胸腔缝合后送回病房。
此后该医院对张某进行了反复检查,结果均为慢性食道炎症并炎性上皮增生,始终未见肿瘤。盲目的开胸手术使患者蒙受了严重损失,张某将医院告上法庭。
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做出一审判决。原告张某虽然在前一医院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为食道癌,但到被告医院治疗时,被告在没有对张某进行确诊的情况下即进行手术,违反了卫生部关于“手术前应进行必要的检查”的有关规定,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考虑到手术是在原告宋某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并且原告宋某的亲属在知道有可能误诊的情况下,仍在同意手术治疗单上专门加上“手术后万一和术前诊断不符合,家人不埋怨”的字句,因此原告张某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款、第2款、第119条,第134条第1款第7项之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张某4423.95元,另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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