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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会泽福安乐医院,负责人:杨强,委托代理人:杨呈竞;乙方:肖金洲……事由:死者王桃翠……于2008年3月16日到会泽福安乐医院就诊,开具两服中药汤剂。2008年3月18日煎服中药汤剂后出现频繁呕吐、腹泻。送待补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经抢救无效于当日23时死亡,遂引发医患纠纷,经2008年3月19日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人民币壹拾壹万元(110000.00)整。二、乙方自甲方给付赔偿款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就本次医疗纠纷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或要求第三方追究甲方责任……四、甲乙双方如一方违反本协议,则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贰万元(20000.00)整。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卫生局执一份。”
协议末尾分别有委托代理人杨承竞及死者家属的签字、手印,也有第三方会泽县卫生局业务股的签章及相关人员的签字。
“这完全是和稀泥。即使有卫生局盖章,也不能阻止死者家属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云南鑫金桥律师事务所主任刘爱国律师分析,协议第二条“乙方自甲方给付赔偿款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就本次医疗纠纷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或要求第三方追究甲方责任。”完全是无效条款。再者,假如福安乐医院不向死者家属出具相关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杨呈竞与死者家属签订的就只能算作是一纸无效协议。而据死者家属称,他们从未见过福安乐医院委托杨呈竞处理此事的委托书。
县卫生局称正在调查
目前,3名死者曾使用的药方、残留的药渣和煎药、喝药所用的器具都已被相关部门收走检验。
对于直接在调解协议上加盖公章一事,会泽县卫生局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称并不知道具体情况,但他表示:“有关部门正在调查这件事,不能接受采访。”而会泽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则表示,相关检测并未在该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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