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然而,在审判实践中,还出现过这样的情形,或者双方当事人都不申请作医疗事故鉴定,或者医学会根据现有的相关材料无法作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这当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重点审查患者的损害结果与医院方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院方在为患者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问题,而不必再来审查案件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当然,这两方面的证据还是需要医疗机构来提供,由法官通过内心确信来认定这方面的证据。而并非只要是医患纠纷,就只有依靠医学会的鉴定来查证案件中的因果关系和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主观是否存在过错,否则就认为医疗机构举证不能,而判决其败诉。
五、关于困难群众的保护问题
在一般人的眼中,医院一方是强势,患者一方是弱势。然而,笔者认为,这样的认识是片面的。在平时接触的医患纠纷案件中,我们不难发现,这里所谓的强势、弱势只是相对的。不可否认,在患者接受治疗过程中,医院是凭借自己强有力的专业知识来为患者治病,患者不可能为自己治病,否则患者就不用上医院看病了。但是,在诉讼过程中,人们却忽略了另一方面的问题,那就是患者到医院就诊是基于对医院诊疗技术的信任。一旦发生医患纠纷,患者一方总是认为医院方面不讲信誉,隐瞒事实真相,为自己推脱责任,患者就诊时的信任感荡然无存。接下来的情况就是患者一方采取过激行动,强行逼迫医疗机构就范。那么,在发生医患纠纷后,是否真的存在强势和困难群众的问题?
近年来,在审理案件以及从新闻报道中,我们不难发现这样一个现象,即一旦发生医患纠纷,往往容易发生群体性的冲突事件,而发生冲突事件的受害方往往又是医疗机构。2006年12月26日1时13分,搜狐网上《医生护士头戴钢盔上班 医院被指自导自演》的一篇报道显得尤为引人注目。尽管医患纠纷发生后,医院的做法有些过于夸张,但同时也反映了医院方的无奈。在现实生活中,医患纠纷发生后,患方群体冲击医疗机构的事件不在少数。在这种情况下,谁是强势群体,谁是困难群众呢?事实上,医患纠纷的发生,并非医患双方所愿,仅仅是意外事件而已。既然事件已经发生,法律从中所起的作用应当是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不能够一味强调一方权利的重要,而忽略另一方的利益。因为,医疗机构毕竟是公益机构,其服务的对象是全体社会公众。若医疗机构瘫痪,受害的只能是全体社会公众。
有一条法谚说得好:“法官的上帝就是法律”。我们常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事实上,我们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也应当是平等的适用法律,而不是偏袒那一方。即使有“偏袒”,那也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困难群众的保护是一个政治术语,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不应当作为我们审判案件的依据。
内容分页:[上一页] [1] [2] [3]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