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医疗纠纷方面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医患纠纷案件也不断增加。在处理医患纠纷案件过程中,无论是双方当事人,还是法院似乎都显得有些无可奈何。在此,笔者试着就医患纠纷案件中的有关问题加以分析,以期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关于医院与患者之间发生纠纷后的法律关系问题
此前,关于医患之间发生纠纷后的法律关系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患者付费,医院提供医疗服务,双方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一旦医院方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出现差错,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是侵权关系。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医院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未尽到法律赋予的相关注意义务致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的是侵权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理由是:其一,医院在为患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不是一种平等地位建立起的合同关系。患者生病到医院就诊属无奈,医院为患者治疗是履行其救死扶伤的职责,而非民事合同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二,医院在为患者治疗过程中,本身就存在着医疗风险,即医院不可能保证治好患者的病,而是经过对患者诊断后,查对病症,有针对性的治疗。如果受医院自身条件的限制,无法查出患者的病症,也不能说就是医院违约。其三,医院在为患者诊疗过程中,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致患者人身损害的,侵害的对象是患者的生命健康,则应当承担的是一般意义上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无法约定的,也不能作为合同的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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