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福建龙岩副市长张秀娟,在“3·15”来临之际抛出“重磅炸弹”——医患关系也是消费关系,医疗事故处理,咱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也有权管。她建议,《消法》应不断拓宽维权领域。凡是咱老百姓花钱消费的领域都存在消费权益保障问题,都需要《消法》的监管。(3月16日《新京报》)
近年来,医患纠纷与日俱增,患者及其家属取证难、鉴定难、依法讨公道难;个别医院和主管部门相互包庇。而长期以来,处理医患关系的只有一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可这部法规对患者的“身体健康权和医疗权”、医院的“救死扶伤职责”并没有平衡好,而且由于是部门立法,医生的权利有专门的法律文件明文加以规定和保障,患者的权利只是散见于相关法规中。
医疗卫生关系到公众健康,也是公众为了自己的身体健康而必须做的一项消费。但由于1994年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明确界定“患者就是消费者”,导致患者被法律排除在“消费者”行列之外。一些人尤其是医疗部门的人甚至认为,医疗卫生事业是公益事业,医疗机构技术风险高,接受医疗服务不是一般的消费行为,《消法》不适用于调解或处理医疗纠纷。
然而从法理上说,患者花钱看病,本身就是一种消费行为,患者不应被法律排除在“消费者”之外。医患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也符合《消法》立法的基本精神。医疗事业虽有公益性,但也有盈利性,所以医患纠纷是消费领域的权益争议,理所当然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
时代在进步,法律也应同步。《消法》必须尽快弥补立法缺陷。这样可以让患者多一层保护,不再投诉无门,可以理直气壮地依靠法院而非行政部门维护自己的权利,使取证、鉴定、索赔、仲裁等一系列过程更加具有操作性和法律程序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