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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王华家属带着疑问,咨询了上海市康昕律师事务所卢意光律师,分析案情以后,卢律师认为,本案的手术的确存在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手术该不该做的问题,因为患者系甲状腺肿,而非医院认为的甲状腺腺瘤,根据诊疗规范及一般临床医生意见,甲状腺肿一般不采取手术治疗,内科治疗即可;第二个问题是手术损伤了喉返神经,导致呼吸困难及说话困难。而医疗鉴定主要考虑的是第二个问题,对第一个问题没有涉及,其中的原因是王华在鉴定中没有提到手术该不该做的问题,仅仅提到手术损伤了喉返神经,所以,责任也不全在鉴定,跟王华自身也有关系。并且,根据喉返神经损伤得出的伤残等级与甲状腺不当切除的伤残等级是不一样的,相应的赔偿也相差很大。为此,卢律师建议:本案应当多征求其他普外科医生的意见,并诉诸司法途径解决。
法院最终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2007年12月,案件诉到法院,王华要求再次鉴定。可是,医院认为鉴定已经结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对首次鉴定不服的,应当在15天之内向上一次鉴定机构提出重新鉴定,而王华提出重新鉴定的日期已经超过15天,所以不同意重新鉴定。
代理律师认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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