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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让法官做主”关键是要有相应的制度跟进,在当前强制性医疗责任保障机制尚未建立的情况下,把这种“权力”赋予谁,都是难以承受之重。
多重制度枷锁将会阻碍医疗行业的发展
这几年,关于医疗纠纷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得不少,但是为什么医患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并没有减少,医疗环境也并没有得到进一步改善,医患关系并没有和谐起来,甚至在有些地方出现了“医生戴钢盔”上班的黑色幽默,我个人认为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这些法律设置不够科学合理,给医疗行业戴了个沉重的枷锁,使医务人员束手束脚,无法很好地投入工作。
比如法律规定医疗机构有强制缔约义务,但是,法律既然规定了强制缔约,就应当保障医方的“合约”利益得到实现,而在这方面显然没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与制度保障,医院抢救危重患者后却没人支付医疗费的情况经常发生。如果医院不治的话,又会受到“见死不救”的道德谴责和法律追究。
而在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上,又存在着双重的“双轨制”。首先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双轨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医疗纠纷案件案由分别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两种案由分别归纳了医疗违约责任与医疗侵权责任。医疗手术无任何过错是不是不用担责?不一定,如陈瑞雪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上海市总队医院医疗纠纷案,经医学会鉴定,武警医院的诊断及治疗并无不当,病者上眼睑下垂系手术并发症,法院却认为,武警医院虽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过错,但其未向陈瑞雪告知手术后果,导致陈瑞雪无法行使选择手术与否的权利,侵犯了陈瑞雪的知情权,武警医院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判决武警医院一次性赔偿陈瑞雪人民币6万余元。
因为医疗服务合同概念的引入,医院被附加了许多医疗内容之外的“附随义务”,如在周秋苹诉南海市黄岐医院失婴案中,婴儿是在母婴同室的情况下丢失的,法院认为:“医院负有为周秋苹及其所产婴儿提供医疗服务和安全保护的义务,直到母婴出院为止。周秋苹在住院期间,所产婴儿因不明原因在黄岐医院管理的范围内丢失,说明其没有对婴儿尽到安全保护之义务,在客观上已经构成了违约。”对此观点,笔者有不同看法,医疗服务合同是以医疗行为为标的,医院负有的保护义务是一种很有限的保护义务,因为医院毕竟是带有公共性质的场所,它无法也不可能完全拒绝不法分子的进入。况且在医护人员尚不足以应付对患者照顾义务的情况下,让医院承担起对患者财物的保护、对婴儿的监护和对患者人身安全的防护,显然是不可能的。从另一方面讲,作为患者,也应该具有一定的防范意识,采取妥善方法对个人财物及小孩予以必要的注意。
而就医疗侵权责任来说,也存在着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双规制”,二者在赔偿标准、赔偿范围等方面都有很大差别,患者一般都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来提起诉讼,而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成为一纸空文。
“白衣天使”本来是一个很光荣的职业,如今在网上却被评选为“下辈子决不涉足的十大职业”之一。而造成李丽母子死亡,与其说是医院不负责任的缘故,还不如说是法律规定过于苛刻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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