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服务合同与一般合同不同的是,医疗服务提供的是一种高度专业的技术服务,并且这种服务是一个动态性的过程,在医疗服务合同成立之初,并不能确定合同的具体内容,必须在医生对患者及时进行诊断后才逐步确定病情,选择治疗方案。由于病情的变化不定和患者个体的差异,医疗方案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诊断的逐步深入而逐渐变化。所以,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具有动态性。合同内容的动态性决定了医疗服务合同本身也在医患之间多次要约与承诺中不断地修正。医生有义务不断告知患者病情,然后由患者或者其家属选择、决定医疗方案。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所以,在特殊病例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如有家属在场,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是实施手术的前提条件。
对特殊患者治疗做主并非只是赋权问题
医疗行为带有一定的伤害性,只有在患者同意的情况下,这种伤害才由一般的合理性变成一种合法行为,才能免除“致害方”的责任。因此,对特殊患者治疗权做主并非只是赋予某人、某机构一项权力那么简单的事情,而是要让他承担起很大的责任,这种责任不仅包括医疗本身的风险,还有医疗费用的承担问题。
去年发生的云南民工杨增朝“极端讨薪”事件,就反映出这一问题。云南宣威籍农民杨增朝到深圳一家手袋厂打工,因为工资问题与厂领导发生争执,杨在厂领导办公室泼上汽油自焚,全身被严重烧伤,后送往当地一家医院治疗。该事件被报道后,云南省人民政府省长给云南省劳动保障厅领导批示:“请从维护农民工权益角度加强与深圳有关部门的沟通,关注追踪此事的处理,并协调帮助解决杨增朝所面临的一些困难。”后云南省劳动保障厅的同志专门组织人员到杨的家中看望并送去一万元慰问金。然而就是这样一个义薄云天的爱心活动,最后却被弄得尴尬收场,原因是医院向人民法院起诉云南省人民政府省长及深圳平湖区街道办事处主任,称他们当时都批示:“全力抢救,钱不是问题”,而患者巨额住院费却久拖未决,这样一下子把两位领导推到了“口惠而实不至”的不义境地,最终该事件以云南省红十字会把辛苦募集到的80万元善款给医院交了治疗费才算平息。
事情发生后有学者称,云南省政府与杨增朝“极端讨薪”行为毫无关联,所以医院是告错了主体。
事实上这种事情在法律上也是有争议的。对于无自主能力的患者,法律规定要由患者亲属同意并签字,然而实践中由亲属以外的人送患者入医院治疗的情况经常发生,有人认为这种情况下医院的行为是一种无因管理行为,而实际上这种情况要约是由患者亲属以外的人做出的,这些人与患者之间构成了无因管理关系,而不是医院与患者之间构成了无因管理关系。医院作为非赢利性公益事业单位,政府并没有专项的资金投入,医院肯定是不应该出这笔治疗费的,那么谁主张对患者继续治疗,将意味着他有可能要承担起相应的医疗费用,尽管他可能与患者无任何亲属关系,与患者的伤情或者病情也无任何的关系,只是一种“无因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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