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久前闭幕的浙江省“两会”上,政协委员裘云建议在患者无意识或者无自主能力时,患者家属的权利不应过大,家属如作出违反医疗常规的决定,医生有权对家属的不当选择提出反对,或医方可请法官来帮助决定——
郭敬波
去年11月21日,孕妇李丽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肖志军送到北京市朝阳医院京西院区治疗,肖志军因为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导致孕妇及胎儿死亡,此事曾在社会上引起热议。也是在去年,宁波明州医院救治了一个因车祸入院的患者,在医护人员的努力下,患者暂时挽回了生命,但一直处于昏迷之中,患者的父亲从医院了解到儿子治疗的
最佳结果是植物人后,最终放弃了治疗。类似的情况在医院经常见到,对于特殊情形下患者生命垂危自己无法做主时,如何才能保护患者的生命权或者治疗权,又由谁来保护患者的以上权利,在学术界引起了热烈讨论。在不久前闭幕的浙江省“两会”上,政协委员裘云建议在患者无意识或者无自主能力时,患者家属的权利不应过大,家属如作出违反医疗常规的决定时,医生有权对家属的不当选择提出反对,或医方可请法官来帮助决定。
这一建议试图为无自主能力的“特殊病人”找一个维权途径,但就目前来说,“让法官做主”无论从法律角度还是从制度层面来说,都有不可逾越的障碍。对于特殊病例的治疗,不单单是赋予“权力”的问题,其背后可能产生的一系列“责任”,才是问题的根本。
患者无行为能力谁是合同一方尚存争议
医患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当患者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时,患者本人是医疗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但在患者无意识、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认定医疗服务合同的患者方当事人,在法学界是存在分歧的,有人认为当患者不具有缔结合同的能力或同意的能力时,可以认定由亲权人或夫妻一方行使法定代理权而缔结医疗服务合同;也有人认为患者不具有为自己缔结合同的能力时,该医疗服务合同视为其亲权人或其配偶与医院订立的第三人利益合同,患者处于其中的受益人的地位。
这种法律上的分歧必然影响到对特殊患者的治疗决定权问题。如果亲属只是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出现的,那么,虽然患者处于无意识状态,但是也应当考虑或者推测代理人放弃治疗的行为到底是不是患者的真实意思表示,代理人是不是有越权代理、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形。如果特殊患者不具有缔结合同能力,该医疗服务合同视为其亲属与医院订立的第三人利益合同,患者只是处于其中受益人地位的话,此时如果患者家属放弃治疗,医院应该是无话可说的,因为这等于合同一方解除了合同,患者不是合同主体,是没有“发言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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