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岁的王某于2006年6月19日来到174医院整形美容中心做抽脂填充太阳穴手术,在手术后昏迷不醒。 6月21日医院又给王某做了开脑手术,被取下左边脑袋壳(脑颅骨)。手术后,她的右手右脚不能动,记忆力和语言能力都出现障碍,并且后来的1年中又得了癫痫。医院方面认为王某的病情是个意外,打完麻醉、抽取脂肪做完手术后,发现她没醒过来,赶紧送去做CT,查出是“脂肪栓塞”。而他们已告知患者手术有一定风险,手术前王某也在手术同意书上签了字。但福建省方成司法鉴定中心(该中心是厦门首批获福建省司法厅审核批准的鉴定机构)鉴定结果表明,手术同意书上的签名和王丽贞之前的签名,不是同一个人的笔迹。 2007年5月10日,王某将美容中心所属的医院告到了思明区法院,要求做“医疗鉴定、笔迹鉴定、护理鉴定、伤残鉴定”。而后在思明区法院的积极调解下,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医院方面自愿补偿给王某75万元,并免除了她三次住院的医疗费用(约15万元)。
律师点评:依照我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称为“办法”)的规定,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办法对美容医疗机构的设置及登记、执业人员资格、执业规则、监督管理等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办法第20条规定,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违反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属医疗服务,对美容医疗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条件和能力要求非常严格,我国医疗美容方兴未艾,美容医疗机构水平参差不齐,重大医疗疏失时常发生,致使就医者遭受严重的身心创痛。大量美容机构非法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更是频频发生事故。
“美的东西并不总是漂亮的东西”、“美不应当美在天然上,而应当美在灵魂上”,希冀广大消费者认识自己、珍惜自己,理性、睿智地对待医疗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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