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刘女士与男友张某同居后,刘女士提出结婚登记的要求,但他说户口还在前妻那里,所以暂时无法办理结婚登记,等事情处理完毕再结婚。当时刘女士相信了他的说法,但一段时间过后刘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坚持要求办理结婚登记。这时张某发现无法再隐瞒下去,便坦白自己其实还没离婚。知道真相后,刘女士痛苦不已。而他的妻子知道了他的不道德行为后,坚决跟他离了婚。刘女士也毫不犹豫地拒绝与他继续交往,到医院做了流产手术。事后,张某向刘女士出具了一张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的欠条。但他却迟迟不予支付,刘女士想把张某起诉到法院,刘女士的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分析与解答]: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刘女士与张某之间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有的人可能认为,刘女士与张某之间是同居关系,特别对于张某而言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种关系是《婚姻法》第三条明确禁止的关系。所以这张欠条系双方在同居关系期间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因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不应当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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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上述观点有一定的片面性。对于这张欠条我们要注意,其实质内容是对刘女士造成的精神损害所作的赔偿,而不是为终止同居关系双方无端创设的一个债务,赔偿与损害具有一定的对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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