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1日,离预产期还有七个星期的范女士突然身感不适,在丈夫的陪同下来到A医院求诊。经查,范女士因有妊高症,院方建议立即对其进行剖宫产。9时20分,孩子出生并出现早产儿的明显症状。考虑到孩子的病情可能随时加重,早产儿的病死率又极高,医院对孩子进行了暖箱治疗等必要措施。41天后,孩子顺利出院。
然而,幸福中的范女士逐渐发现,宝宝看东西的样子常常有些异常,反应不像其他孩子那样灵敏。9月,不放心的范女士带着孩子来到A医院随访,医生不以为然的回答道:“孩子还小,你可用彩色玩具训练孩子的视力。”11月,范女士带着孩子去其他医院求诊,这才得知,孩子由于在出生后的治疗中吸氧不当,又错过了早期治疗期,双目将会逐渐失明。
伤心的范女士立即将A医院告上了法庭。A医院辩称,在范女士剖宫产后,院方当即就患儿可能出现的早产儿并发症告知了家属,家属也签了字。医院以抢救孩子生命为第一原则,用氧挽救了小生命。孩子出院时,病房医师曾叮嘱过家属出院后要给孩子进行眼科B超检查,所以医院没有过错。
范女士随即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但鉴定结论为:A医院不构成医疗事故。范女士又申请医疗行为过错的鉴定,鉴定结论为:“院方在家属谈话记录中使用病症英文缩写欠妥,患儿出院后,院方在儿保门诊随访过程中未告知家属进行定期眼科随访,上述过错与原告目前双眼盲目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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