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医学会作为鉴定工作的组织者,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但目前在法院、患者、律师甚至部分医务人员中,不同程度存在对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的质疑声音。本文作者认为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除了社会各界对医学会鉴定组织工作不够了解外,有一些问题亦需要深入进行探讨,取得共识。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分为两个部分,一是鉴定组织工作,二是鉴定专家组独立开展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要求医学会必须依法组织鉴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鉴定程序进行。专家组依据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常规规范,来认定医疗争议是否存在过失及与患者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伤害后果是否达到《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所规定的等级。
专科问题须由相应的专家认定
目前,对于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库的问题,有人提出应该“设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库,保证医疗事故鉴定的中立性和技术质量”,有的提出建立核心鉴定专家制度等。
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库的建立,是依据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试行)》的规定设立的,其中有专职的法医,也有兼职的专家教授。从形式上看,这类专家参加鉴定工作,体现了医疗事故鉴定的专门性及独立性,但实际上,不从事临床的专家教授及法医,很难认定一些专业性强的医疗规范和学科内的技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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