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医患纠纷已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反映在司法实践中则是这些医患纠纷已成为民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焦点之一。医患纠纷的当事人一方是医疗机构,一方是患者。双方之间在诉讼中的差异是巨大的。医疗机构不仅拥有占绝对优势的医疗专业资源、信息资源,还拥有患者不可能占有的庞大社会关系资源。作为律师在为患者提供法律服务时,就应当尽最谨慎的义务,作出最大的努力,为患者提供正确的法律服务,以达到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之目的。在医患纠纷中,律师如何才能做到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呢?在司法实践里,我们不时可以听到某些案件因患者起诉时由于法律关系选择不当而遭败诉。作为患者代理人的律师,如何帮助患者达到目的,正确选择医患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非常重要的,关系到案件成败。
一、目前存在的几种医患法律关系
1、医患之间的公共管理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防治管理任务,并接受有关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医疗机构的防治管理任务就是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对传染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和必要的治疗。因此而产生的医患法律关系就是公共管理法律关系(又称强制诊疗关系)。其法律特征为:医疗机构是按照法律规定对患者进行治疗;患者对医疗机构无选择权。2003年的非典事件,既是如此。此类性质的医患法律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而是医疗机构受委托在行使国家的行政管理权力。医患之间不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医患之间的关系在此就属于公共管理法律关系。如果患者认为,医疗机构在对其进行治疗时,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学界还存在另外一种观点,即此情形应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请求国家赔偿。总之,不能选择其为民事法律关系。
2、医患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患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学界见仁见智均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近年来医患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已渐成共识,特别值得引起同行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颁布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下称案由规定)。“案由规定”明确将医疗服务合同作为人民法院立案之案由。律师作为法律实务工作者,在分析案情时,就必须考虑分析该案件是否符合医疗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如下:患者对医疗机构就其特定疾患的治疗提出要约,医疗机构对患者的要约给予承诺,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了两个以上的医疗方案供患者选择,患者选择了其中一种医疗方案。因此,医疗服务合同是以医疗机构为患者治疗疾病为目的,其治疗方案经医疗机构充分说明,由患者选择其中一种治疗方案,并接受治疗的合同。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医疗服务合同未做出规定,但是各地人民法院现在均参照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来评判医疗服务合同。因此律师在选择医患关系为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后,完全可以依照《合同法》的履行义务条款,合同违约条款如《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等法律规定来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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