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时下,聘请律师打官司已司空见惯,可律师将自己的当事人告上法院却非常少见。日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蹊跷的律师事务所状告当事人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律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
2006年年初,成功投资公司与经融公司发生诉讼纠纷,成功投资公司遂聘请某律师事务所为其代理诉讼。同年4月14日,成功投资公司向该律师事务所支付了1万元的代理费,事务所收款后开具了收款发票,并指派所内一名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嗣后,律师事务所为成功投资公司代理了诉讼,成功投资公司一审胜诉30万元。但由于经融公司不服且提起了上诉,2007年1月,成功投资公司继续委托该律师事务所参加二审。这次,双方签订了聘请律师合同。合同约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成功投资公司委托,指派律师为成功投资公司经济纠纷一案的二审代理人;成功投资公司应向律师事务所缴纳办案手续费10000元,标的费为胜诉提10%(其中“胜诉提10%”为手写)。当日,成功投资公司支付了代理费,事务所也开具相应的发票。2007年2月6日,二审法院二审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述,维持原判。官司结束,成功投资公司和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关系也就此结束,似乎双方不再会有瓜葛。可事情远没有这么简单。几个月后,律师事务所却将当初自己代理的当事人告上法院,索讨所谓的律师费3万元。
律师事务所诉称,2007年1月23日,该所接受成功投资公司代理其与经融公司的诉讼,并与成功投资公司签订了《聘请律师合同》。一审后经融公司不服上诉,事务所继续代理。二审结束后,成功投资公司理应根据约定支付律师费即胜诉标的10%(3万元)。但事务所多次催讨,成功投资公司虽不否认应再支付3万元,但却要求执行到位后再支付,事务所对此未予同意。因此事务所诉至法院,要求成功公司立即支付律师服务费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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