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生到死,是人类繁衍发展的自然规律。
到了20世纪, 人类对于生与死的认识进入了一个新的层次。随着医学的进步和生活的提高,人们不仅强调生命的神圣,同时也提出了生命的“质量论”和 “价值论”,除了关注优生外,人们开始关注“优死”----安乐死。自本世纪5 0年代以来,围绕安乐死这一焦点,许多国家的医学界、法学界、伦理学界一直在争论。
安乐死,是当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濒死状态下忍受着精神与肉体的极端痛苦时,在其本人或家属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为方法无痛苦地结束病人的生命。
人类个体的死亡是不可避免的,纵然好的治疗,死亡也是迟早的事,人有生的权利,也应该有平静地死的权利,生命诚然可贵,但人应当有尊严、有价值地生存,否则,延长的不是生命的欢乐,而是痛苦,放弃无价值的治疗,选择安乐死,这种观念标志着人类对生与死的更理性的认识和选择,尊重病人选择死亡的权利,维护病人的尊严,理应是人类文明在更高层次上的一种体现。
如果每个人都能健康地来到这个世界,度过美好的一生后,再舒适平静地离去,这岂不是美事?
1935年,全世界第一个提倡自愿安乐死的团体在英国正式成立。自50年代起,一些西方国家开始尝试为安乐死立法。探索、争论了20多年后,197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颁布了《自然死亡法》。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有关安乐死的法案。
1993年2月9日,荷兰议会通过了默认安乐死的法律,此后又一放宽安乐死合法化的尺度,1999年8月10 日通过的最新修正案规定,凡16岁以上的人,若患绝症到生命末期,均可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安乐死,12岁至15岁的青少年,要似要求必须经其父母同意。现在,荷兰每年大约有25000人以安乐死的方式告别人生。1994年10月20日晚,在荷兰首都阿姆斯特丹,近百万市民通过一部名为《他自己选择死亡》的电视目睹了一位63岁的老人接受安乐死的全过程。目前,安乐死在荷兰很受公众的支持。80%以上的荷兰人赞成安乐死。
在英国,近年来要求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越来越高。据统计,50年代英国只有不到一半的人认为安乐死应合法化,但目前这一比例已上升到了82%。1993年2月4日,英国最高法院裁定了英国第一例安乐死案件,同意了一位年仅21 岁患者的父母和医生的申请,停止给他输入营养液。1996年4月24日,又裁定允许为53岁的珍妮特-约翰逊太太(已成为植物人4年多)实施安乐死。1998年,英国《泰晤士报》报道,尽管安乐死还不合法,但英国已有2.7万人在医生的帮助下以安乐死的方式结束了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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