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初,本报报道了汉阴男青年刘某,因脑出血等病住进县医院,并于转院途中死亡,家人发现病历中竟有刘某住院前和死亡后的用药及治疗记录一事。近日,安康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汉阴县医院上诉,维持由医院赔偿共十万余元的原判。
死者父母称,2003年6月30日,儿子在转院途中就已死亡,但他们整理遗物时却发现,汉阴县医院的药费清单上却写着“7月1日静脉注射”及“氧气吸入”等项的用药及治疗费用。“儿子是6月29日被送往医院的,病历上怎么还会有6月25日医院对儿子进行治疗的记录?”
死者父母怀疑院方在病历上和有关资料上做过手脚,修改和补充了利于院方的内容。为弄清儿子死因,他们多次找到医院讨说法未果后,将汉阴县医院推上法庭。
今年5月,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有关机构的鉴定结论,死者的病历资料及院方的答复中多处时间、内容不符,被告明显补充了有关病历资料,有违有关医疗规定,并可能导致鉴定结论的不真实性。遂一审判决刘某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20万余元,由汉阴县医院赔偿40%%计8万余元,另外,汉阴县医院还需赔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汉阴县医院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近日,安康市中院审理该案时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遂作出维持原判判决。目前,汉阴县医院已向死者家属支付了10万余元的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