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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了解吴女士得知,在前面那家医院为其针灸的"医生"居然是实习生。于是,愤怒的吴女士将两名实习生连带该医院告上了法庭。
据了解,吴女士拟控告该医院门诊部的罪名是非法行医。吴女士及其律师认为,为其做第二次针灸的是实习生,而这个实习生并没有取得执业医生资格证。但该院门诊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实习生小吴并无过错,他是在带教老师的指导下给吴女士做治疗的。"
"在这种情况下,实习生能否成为非法行医的主体?"《医药经济报》记者就此咨询了著名卫生法学专家卓小勤。
卓小勤说,针对实习生的行医问题,卫生部在2005年专门出台了《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该《批复》规定:医师必须经国家统一考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然后须依法注册取得某一专业的《医师执业证书》,并且在法定注册的执业地点、类别、执业范围内执业;"对于毕业第一年后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可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临床实习,但不得独立从事临床医疗活动"。
卓小勤表示,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实习生小吴虽然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但因其是在带教老师的指导下从事诊疗活动的,不算是擅自行为,因此,实习生小吴不能构成非法行医的主体。
"实习生小吴不构成非法行医的主体,那又如何客观看待这起医疗纠纷呢?"记者又问。
卓小勤说,吴女士第二次针灸后不久便出现双下肢瘫痪,这是无可争议的事实,但要通过医学鉴定证明,其双下肢瘫痪与针灸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当然,也不排除吴女士身上原本就潜伏某种疾病,如果真的有某种潜在性疾病,医方责任就小一些,否则医方就应该对不利后果负责。
广东南国律师事务所詹建军律师则表示:"我认为,这是医疗上很少遇见的医疗意外,不能怪实习生犯了错。"
詹建军解释说,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意外属于民法事由中意外事件的一种;《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詹建军说,医疗意外很容易引发医疗纠纷,但是患者及其家属对突然出现的不良后果也不能接受,常误解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存在医疗过失,或把医务人员正确的治疗措施当作诱发不良后果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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