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金华 张帅)患者在医院住院3年多,拖欠医疗费达18万余元并拒不出院。无奈之下,医院将患者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医疗费,并立即出院。昨天,吴江市法院一审判决患者支付拖欠的医疗费188471.36元。
今年81岁的王老伯是吴江松陵镇人,1987年因心脏病晕倒,被送往吴江某医院接受治疗。医院根据病情为王老伯安装了心脏起搏器。1990年、2001年,医院又分别根据王老伯的要求,为他更换了起搏器。
2002年9月,王老伯因为发热、头晕,又一次来到该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心内膜炎。王老伯提出,他的病都是因为医院为他安装起搏器失误或手术不当所致。
为明确责任,吴江市卫生局先后委托苏州市、江苏省两级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两级医学会均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建议医院应当与王老伯沟通,并采取相应服务措施。
2004年4月8日,王老伯再一次到医院住院,这一住就是三年多,并在2007年5月再次更换了起搏器。到2007年6月18日,院方通知王老伯可以出院了,但王老伯拒绝出院,并拒绝支付医疗费。
三年多时间内,王老伯共拖欠医院医疗费188471.36元。医院在多次追讨无门的情况下,只得把王老伯和他的儿子一起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王老伯辩称,他们对医疗费具体金额没有异议,但因为原告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所以要求医院继续为他治病,医疗费由医院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医院与被告患者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医疗服务合同,但存在事实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患者王老伯在接受治疗后,理应及时支付医疗费。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患者王老伯立即支付拖欠的医疗费188471.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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