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就一些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问题作出了应承担责任的批复。这个批复,传达出这样一个信息,对需要鉴定的医疗事故争议,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鉴定,否则,不仅要承担责任,还可能承担从重的责任。这无疑给医院又加了一道“紧箍咒”。
但笔者认为,司法实践是非常复杂的,对具体问题应作具体分析,如不鉴定对己不利,就要申请鉴定并配合鉴定;已经鉴定对己有利,法院或当事人又提出鉴定的,就要据理力争不再进行鉴定。
有这样一个案子:一患者受伤后,在当地医院接受手术治疗后出现问题,来我院就诊后重新进行手术,做了假肢置换,留下终身伤残。患者出院后,很快针对首诊医院的问题申请做了技术鉴定。鉴定结论认定首诊医院存在过错。但在法院开庭审理诉讼过程中,原鉴定机构又作出了“进一步论证”,认定我院所做的假肢置换不妥。于是,法院又把我院作为第二被告参与诉讼。
庭审中,我院针对鉴定机构的“进一步论证”,进行了充分的辩解。法院在拿不准我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书面通知我院申请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否则,有可能承担不利的结果。
是否需要重新申请鉴定?我院在查阅原来庭审记录的基础上,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分析后认为,鉴定机构的原鉴定符合法律程序,结论客观正确,而后来的“进一步论证”,不符合法律程序,有违科学精神,不能作证据使用。
鉴于此,我院决定不申请重新鉴定,并致函法院,在肯定原鉴定的基础上,重点否定其“进一步论证”的内容,阐明不予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取得了主动,最终胜了官司。
还有一个纠纷,患者申请作了司法鉴定,结果对我院不利。由于对实施的医疗行为有充足的把握,开庭后,我院便毫不犹豫地申请重新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推翻了原鉴定认定的基本事实。对方不服,仍想再次申请鉴定,我院就根据法律规定的证据规则,有理有据地向法院提出对方不能再申请鉴定请求,基本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通过解决医疗纠纷的实践,我们体会到,在涉及鉴定问题时,只要实事求是地遵从趋利避害的原则,就能掌握应对诉讼的主动权。
上周五,本版对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责任的批复》内容作了一些解释,很快收到读者的反馈。本文作者就介绍了他们应对诉讼中有关鉴定问题的经验和体会。
的确,应对医疗纠纷或诉讼,让不少医疗机构十分困惑,有什么想法、问题、体会及经验,请及时告诉给我们,以便让大家分享。(韩彦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