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院救护车在运送伤者途中不慎发生车祸,致使伤者王某受伤致残。11月16日,鹿邑县人民法院判决某公司职工医院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12804.42元。
去年8月17日下午3时许,鹿邑县玄武镇某村两家人因琐事动起手来,双方家人均受伤。接到报警后,玄武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处理,并与某公司职工医院联系,请求进行救护。医院救护车到达现场后,拉着王某及其丈夫、儿子等前往医院。行至玄武南李古同村西头时,由于驾驶员操作不慎,救护车翻车,车上人员全部受伤。事故发生后,紧随车后的派出所民警立即拦住一辆三轮车,把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检查,王某左手大面积挤挫伤,手心有一挫伤口约1.5厘米,大拇指根部有一挫裂伤口约2厘米,手背食指根部有一挫裂伤口约2厘米。医院诊断为王某左手外伤挫伤,左手第五掌骨基底部骨折。王某受伤后先后到鹿邑、柘城、商丘等地的6家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100.56元、交通费860元。后经医疗部门鉴定,王某的伤残被评定为10级。在要求赔偿遭到拒绝后,王某将某公司职工医院告上法庭。
鹿邑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的残疾是救护车在行驶中翻车所致,被告称不是其单位急诊抢救护车,原告之伤与被告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的理由没有事实根据,不能成立。同时,该事故由被告方司机驾驶车辆不慎造成,其责任不需交管部门划定,原告起诉赔偿的理由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作者:侯国防 田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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