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主要是医院对患者诊断、治疗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以及因履行医疗服务义务、违约等行为产生的纠纷。全国医患纠纷近几年有逐渐增多的趋势,非正常途径处理纠纷的事件也时有发生。笔者近日在审理医患纠纷案件颇有经验的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受理的医患纠纷案件大幅上升,要求医院给予的经济赔偿也越来越多。笔者通过采访得知,发生的纠纷全部都在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合法经营的医院或诊所等医疗场所内发生。梅江区法院在审理的12件医患纠纷案件中,患者为原告的案件10件,都是医疗事故纠纷;其余2件医疗服务合同纠纷都是医院为原告的案件。12件案件中除4件原告撤诉外,8件判决的案件中患者胜诉的只有1件。面对审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梅江区法院民事庭的法官在这个专业性很强的领域里开始了新的探索,从实践中对这两年来审理的12件医患纠纷案件作了全面调查,分析了当前医患纠纷的特点、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和建议。
医患纠纷现存问题
目前,人民法院没有成立专门的医疗事故审判法庭,法官普遍都缺乏医疗方面专业知识,以前极少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审判实践经验基本上空白。所以,法官对医患纠纷案件,不论是感性认识还是理性知识都相当缺乏,无疑增加了审理医患纠纷案件的难度。
1.裁判文书说理难。医疗纠纷案件大部分都涉及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其事实、内容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如不了解基本医疗知识,详细阅读鉴定结论是难于理清纠纷的因果关系的。
2.调解难度大。为达到化解纷争的目的,法官在审理医患纠纷案件时想方设法采取调解方式解决。但由于医患双方发生纠纷时,矛盾往往比较尖锐,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往往意见分歧大,与普通民事案件相比调解难度更大,除4件案件因医院对患者作出较大退让、患者才同意撤诉外,无一件能通过调解结案。
3.涉及人身权相关的案件执行难度大。部分医疗服务合同案件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执行内容涉及要求患者出院,但患者却以各种理由强行留院,根据法律规定,人身不能成为强制执行标的,因此只能尽量做通当事人思想工作,促成案件和解解决,如果当事人不配合执行很容易陷入僵局。
而对于当事人一方来说,则面临着时间考验。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经过法官对举证责任释明后,医院一方均提出医疗事故责任鉴定,因此,所有医疗事故案件都需要进行鉴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医学会需要从专家中抽调医生组成医疗事故委员会,然后由医疗事故委员会进行鉴定,整个过程需要较长时间,而法院作出判决的主要依据则是医疗事故委员会得出的鉴定结论,这样,直接带来案件审理时间长。
12件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经医疗事故委员会鉴定,除1件属医疗事故外,其余均不属于医疗事故。由于患者缺乏医学知识,对不属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理解,解释又听不进,矛盾难化解。即使经过医疗事故委员会鉴定,弄清了事件的性质和前因后果,经法院裁决,患者仍然会纠缠不休,四处申诉,或借助媒体扩大事端。
医患纠纷产生的原因
1.医院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问题易引发矛盾。有的医院的个别医生和护士对病人存在歧视思想和不耐烦心理。在同一病房里,少数医务人员对“特殊”的患者关爱有加,对普通患者冷淡对待,不闻不问甚至恶言相向。当治疗中出现一些问题时,医务人员没有很好地向患者解释、沟通,容易产生隔阂和误解,从而为纠纷的产生埋下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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