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先生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因左腹股沟直疝在医院接受手术后,一个月后,竟面临被截肢的窘境,虽经医院极力抢救,但最后仍落下个“七级伤残”。经过近一年的诉讼,近日,法院对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案作出一审判决,院方只承担次要责任。
腹部手术导致截肢
据了解,2005年11月7日,张先生因“反复左腹股沟区出现包块5年”,在我市新北区某医院被诊为“左腹股沟直疝、高血压病三期”。确诊后,院方告知张先生需要做手术,张先生表示同意。术前检查,无异常及手术禁忌症。
11月14日,医院为张先生实行左腹股沟直疝高位结扎+补片Halsted法修补术。术后,张先生出现双下肢无力,无疼痛感,无知觉。3天后,院方请麻醉科对张先生病情进行会诊,最后以神经性原因对症治疗,但疗效不显。
当月18日,因天气较冷,张先生家属用热水袋给张先生进行足部保暖时,因双下肢无知觉而致张先生双足小面积烫伤。医院当即予以敷药包扎治疗。12月5日,张先生出院。不久发现烫伤处皮肤渐渐发黑坏死,12日至常州二院烧伤科治疗,院方告知要安排进行截肢手术。
小小的一处烫伤怎么会要安排截肢手术?张先生和家人无法接受这个现实,于是去找初诊医院交涉。后来,初诊医院承诺,免费为张先生治疗。12月19日,院方为张先生进行左足部分截肢术和右拇趾植皮术,但左足截肢处伤口持续溃烂至今。
医疗鉴定无法认定
张先生认为,医院为自己进行麻醉手术中存在过错,才导致了自己双下肢无知觉,并导致了今天无法挽回的局面,遂向院方提起赔偿,但遭到了拒绝。不仅如此,院方还要张先生支付第二次住院期间所产生的全部医疗费,双方关系恶化。
2006年8月,张先生向新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自己损失。在诉讼过程中,张先生向法院申请作医疗过错、及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司法鉴定。法院依法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
同年12月15日,该鉴定所向法院退案,以“发现自身难以解决的技术问题”决定终止鉴定。鉴定所在退案说明中写道,就目前资料,无法明确原告双下肢无力、痛温觉障碍的具体原因;其次,无法明确原告双足烫伤的具体过程,医护人员是否进行恰当护理工作指导,该问题通过书证审查无法明确。
今年4月3日,经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之伤构成七级伤残。
院方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在庭审中,原告张先生认为,院方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首先,院方所书的住院病历中记载自己术前双下肢感觉与运动功能正常,但在手术后自己出现双下肢痛温觉全部消失、肌力减退,与院方麻醉及手术有明显相关性,应认为院方的不当医疗行为导致了自己神经受伤的不良后果。其次,院方医护人员在自己出现双下肢痛温觉及肌力减退后,未及时向家属说明病情并指导家属进行恰当的护理工作,导致自己烫伤。
张先生认为,医院在为自己进行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自己截肢。医院的过错行为与自己的损害后果具有明显的相关性,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医院答辩称,院方对原告的诊疗过程没有违反卫生管理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违反诊疗操作规程,不存在过错。
法院判定:
院方没履行指导义务,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家属在为原告进行热水袋取暖时已经预见可能烫伤的后果,故将毛巾包裹隔离,但最终还是发生了烫伤事故。原告家属在没有征得医护人员的同意下,自行用热水袋为原告取暖,造成原告烫伤,故原告的烫伤后果主要由原告家属不当护理行为造成。
但是,原告在被告处治疗期间,特别是手术之后,被告应当为原告家属的护理行为进行必要的指导,被告没有履行该项义务,医护工作人员存在一定过错,故被告对原告之伤害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由于被告院方在本案中仅负次要责任,法院判定原告残疾赔偿金依法计算5年计28168元。扣除原告第二次治疗所欠的医疗费,最后法院判决医院向张先生支付残疾补偿金余款6164.49元,驳回张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