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岁的白某患上左股骨头坏死症,他认为这是医院在其住院治疗时激素使用不当造成的,遂将医院告上法庭。昨天,市一中院当庭促使医院与白某达成调解协议,现场支付了27000余元经济赔偿款。
2004年9月,白某因腹痛等症状进入昌平某医院住院治疗。在住院治疗期间,医生给他长时间大剂量地使用了激素。出院后白某多次感到左髋部疼痛,遂到中日友好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骨头坏死(激素型)。白某与昌平某医院协商未果,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医院给付医药费等共计76589元。
一审法院认定,激素在常规使用过程中的不良反应也可致股骨头缺血坏死,属常见副作用,但医院没有将此情况告知白某,应承担相应责任。判决后,医院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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