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好心收治家境困难的病人并协调民政部门给其争取到一笔救济金,却没料到日后发生的事情让甘南县人民医院走到了进退两难的地步。
2006年7月21日,家住甘南县宝山乡的田某因腹部疼痛来到甘南县人民医院就诊,经外科临床初步诊断为腹膜炎、肠梗阻,医院决定为其实施腹部探查术。手术进行得很顺利,患者的症状也消失了,但患者手术3天后却开始出现四肢麻木、无力和声音嘶哑等症状,经初步诊断为“格林-巴利”病并进行了治疗。同时,医院请来专家会诊,结论是患者确实是患了“格林-巴利”病,医院的治疗方案完全正确。
考虑到患者家庭困难,院方同意了患者家属提出的缓交住院费的请求,并与民政部门协调,为其争取到了8400元的救济金。但是院方的好心却并没有得到患者和家属的认可,他们认为田某之所以会患上这种病是由于院方为其施行肠梗阻手术造成的,医院为其争取救济金更说明院方“心虚”,不仅不交住院费还要求医院给予一定的赔偿。2006年11月7日,田某停止治疗,院方为其办理了出院手续,可田某却一直不肯搬出病房。万般无奈,院方只得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对其进行了医疗鉴定,结果是:诊断正确手术顺利无误。患者手术后出现的症状经检查确诊为“格林-巴利”病无误,治疗有效;目前病人现状为“格林-巴利”病本身所致,与手术及麻醉无因果关系。综上分析,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2007年1月,甘南县人民医院一纸诉状将田某告上法庭,要求田某给付所拖欠的医疗费并搬出病房。法院审理后认为,田某在住院治疗期间,接受了院方提供的医疗服务故田某应向医院履行偿还医疗费的义务,院方主张的鉴定费2200元,因不属于医疗服务合同范围不予以支持,可另行主张权利。田某治疗期间医疗费总计12727元,民政部门向田某救济了8400元,还欠医院医疗费452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田某偿还医疗费4527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