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医生告诉他今后只能靠药物才能维持性生活时,李先生痛不欲生。盛怒之下,他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我市某医院告上法庭,为自己丧失的“性福权”讨要说法。
去年3月,李先生因阴部下坠胀疼到我市某医院就诊。经诊断,李先生系男性结扎后附睾淤积综合征,医院给李先生实施了手术。手术后,李先生左阴囊肤色较暗,有积液。后经检查,系左侧睾丸坏死并液化。李先生遂转到河南省人民医院实施了左侧睾丸切除手术。同年5月,李先生发现自己的右侧睾丸缩小,经检查系右侧睾丸萎缩。经司法鉴定,李先生构成6级伤残。医生告诉他,今后他只能靠药物补充雄性激素才能维持性生活。这让李先生痛不欲生,遂以医院侵犯了自己的健康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人身损害、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13924.6元。
北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此案后认为,司法鉴定显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没有明显违反医疗常规、技术操作规范之处,鉴定对被告的医疗行为与原告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也未予明确,最终导致原告损害后果的原因无法查明。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有损害就必须有救济。医院的医疗行为虽没有明显不当之处,但医院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另外,原告系带病入院,现在的损害后果也不能排除是其他原因所造成的。据此,6月6日,该院一审判决被告某医院承担原告各种经济损失共计102136.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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