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饭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赔偿
老鼠大白天窜进饭店,女食客受惊躲避时扭伤了腰,饭店是否负有责任?该怎样赔偿?市法院最近调解的一起鼠害伤人案很有借鉴意义。
食客受惊
为躲老鼠闪了腰
2005年7月24日17时,某商场女职员小芳(化名)和一个女伴到北行附近的一家饭店就餐。小芳回忆了当时的情形,“我坐在对着店门的位置,正在吃饭时,饭店内突然出现一只老鼠,立即有人发出尖叫声。老鼠就从我身边一米远处跑过去,然后又往回跑。我下意识地急忙起身站到椅子上,服务员见了还哈哈笑,取笑我们这么怕老鼠。老鼠从我身边跑过时,我又转身想坐在隔断的高台上躲避,结果在转身时腰就不能动了。最后,一个服务生把老鼠踩死了。我和女伴此时已经没有了食欲,赶紧起身逃离饭店。我是被女伴扶着出去的,当时腰部剧烈疼痛。后来到医院检查,医生说是腰脱。我以前可从没这个毛病。为治疗,我花了5000多元,住院26天,还耽误了工作。”
小芳认为,饭店应该保持最基本的卫生条件,怎么能容忍老鼠在饭店内乱窜呢?对于她的经济损失,饭店应负全部责任。
店主喊冤
老鼠进店很无奈
对于饭店里出现老鼠,饭店老板显得也很无奈。她说:“饭店附近有个农贸市场,那里肯定有很多老鼠。当时我们饭店门敞着,这只老鼠保不准就是从那儿晃荡过来的。我们饭店是很讲究卫生的,已经做了大量的灭鼠工作。出了这事只能算是意外。我也很同情受惊吓受伤的顾客,但她受伤还得怪她自己。一只老鼠竟能将人吓成这个样子,不能不说她对老鼠的反应过激,而且对自己保护不利。因此她受伤与饭店无关。再说了,和她同来的女伴也站在了椅子上,人家怎么没事?”
饭店老板还说:“我分析这只老鼠一定是吃了老鼠药,进来时晃晃悠悠的,可能是药力发作了。要不老鼠在大白天是不敢在有人的地方活动的,服务员也不容易用脚就踩住它。”
法院调解
饭店有错赔七千
双方一时僵持不下,只好对簿公堂。皇姑区法院审理认为,饭店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负有确保消费者人身安全的责任,这个安全不仅包含其固定设施,也包含其所提供的服务。饭店老板作为餐饮行业的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就餐环境及保障人身安全的服务,而店内出现老鼠,饭店对此存在过错。小芳主张其腰椎间盘突出是躲老鼠造成的,虽然饭店认为其服务与小芳腰部受损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但并未向法庭提供能够证明其主张的相关证据。故法院推定饭店的过错行为与小芳的伤病存在因果关系。2006年6月27日,皇姑区法院判决饭店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小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万余元。
饭店老板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此案经市法院合议庭评议,认为一审判决让饭店承担全部责任显失公平。2007年4月12日,此案调解结案。5月8日记者获悉,饭店老板已经将7000元赔偿款给了小芳。
法官说法
消费者在服务场所受到人身伤害,责任怎样划定?经营者该尽到怎样的安全保障义务?记者请主审此案的市法院民一庭法官陈桂艳指点迷津。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赔偿
法律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该饭店有义务为顾客提供安全、卫生的饮食服务,饭店也有防鼠、灭鼠的责任。但该饭店却在食客就餐时出现老鼠,表明饭店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还是有一些缺陷的,对顾客因惊吓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
顾客有过失饭店可少赔
法律同时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小芳看见老鼠后马上起身站在座位上,但她认为还是不够安全,又想转身往旁边高处的隔断上坐,结果将腰部扭伤。按照人们的生活经验,站在椅子上已经能规避老鼠风险,怎么还要往更高处躲呢?只能说明小芳反应过于激烈。因此,小芳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可以适当减轻饭店的赔偿责任。
经营者应尽安全保障义务
对于经营场所来说,积极灭鼠避免意外发生非常重要,这是一项安全保障义务。此外,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还有:对经营场所的建筑物、运输工具、配套设施设备等的安全性及其在社会活动期间的良好运行提供保障;对经营场所内可能出现的各种危险情况要有相适应的有效预警,具体包括警告、指示说明、通知和保护义务。如在地板较滑时应明确警示“地板未干,小心滑倒”;对于已经或者正在发生的危险,经营者应当进行积极救助,如帮助伤者拨打急救电话120或报警电话110等。 (记者 周贤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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