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邹民初字第763号
原告高秀云,女,1929年12月15日生,汉族,家属,住邹城市。
委托代理人王惠菊(系原告之女),1962年7月15日生,汉族,干部,住邹城市(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宋中清,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第二职工医院(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医院)。
法定代表人刘洪宾,院长。
住所地邹城市公园路418号。
委托代理人孙天林,该院医务科科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孟庆辛,山东太阳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高秀云诉被告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第二职工医院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5年6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华独任审判,于2005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高秀云的委托代理人王惠菊、宋中清,被告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第二职工医院法定代表人刘洪宾的委托代理人孙天林、孟庆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秀云诉称,2004年11月23日,因言语不清,右侧肢体活动不灵到被告医院进行康复治疗。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注射奥迪金(存有絮状物的液体)后病情加重,出现抽搐,体温突然升高等反应,导致失语昏迷。现原告呈亚植物状态。综上,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严重摧残了原告的健康,给原告的身体和精神带来极大的痛苦。被告应当承担其侵权行为的全部责任。为了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赔偿医疗费7009.33元,伙食补助费1428元(12×119)、住宿费4520元、护理费108000元(500×12×3×6);2、判令被告支付残疾赔偿金47189元(9437.8×5)、鉴定费2500元、医疗用具用品费860元;3、判令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0元。以上损失共计271506.33元;4、今后的继续治疗费由被告根据实际发生额每年据实予以报销。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第二职工医院辩称,原告高秀云,女,76岁,因右侧肢体活动不灵伴言语不清4月余,于2004年11月23日10点收住被告内科。患者4个多月前无明显诱因出现右侧肢体活动不灵,去兖矿总院就诊。2004年9月6日头颅MRI示:左顶叶脑梗塞;脑萎缩,诊为“脑梗塞”住院治疗,病情不稳定,治疗过程中出现右侧肢瘫痪,经治疗右侧肢体瘫痪改善不明显出院。出院后,2004年9月24日第一次来我院治疗。入院时,言语不清,右侧肢体瘫痪给予相应治疗,病情好转出院。2004年11月23日为进一步巩固治疗,再次来我院。入院时患者神志清,精神差,运动性失语,右上肢肌力零级,右下肢肌力II级,予改善循环、抗血小板凝集,营养脑细胞,降血压等治疗。2004年11月27日,患者反复多次出现了双眼向右侧凝视,呼之不应,持续约30秒自行缓解,伴小便失禁,值班医生建议行CT检查,被家属拒绝。2004年11月28日再次出现上述症状体征,CT检查示:1、脑萎缩;2、左侧额、顶、枕叶脑梗塞。临床症状体征,CT结果均提示病灶明显扩大,即左侧额、枕叶出现新发梗塞灶。2004年12月2日5:00,患者大便一次,便后呻吟,约十几分钟后缓解。9:00患者出现烦躁呻吟。12:40出现烦躁不安、恶心、小便失禁,两眼上翻、口吐白沫、四肢抽搐、呼之不应。考虑癫痫发作,先后按压人中及对症治疗,为明确是否有新的梗塞灶或颅内出血的可能,于14:00行颅脑CT检查,报告结果与2004年11月28目无明显变化,在抢救过程中发现奥迪金滴注射中存在絮状物(5%GS250ml+奥迪金30ml,液体和药物均在有效期内)随即给予更换,患者无寒颤、无发热。15:00常规测试体温39度,考虑为输液反应,给予常规处理。2004年12月2日19:00左右,患者右侧肢体出现频繁抽搐,呼之不应、昏迷。值班医师给予对症处理,病情无改善。2004年12月3日8:00患者仍处于昏迷状态,家属拒绝有关治疗。在患方要求下请齐鲁医院郭洪志教授会诊,郭教授同意我院诊疗,认为患者病情危重,属进展性脑梗塞,症状性癫痫,制定了详细治疗方案,经治疗病情无好转,患者仍处于昏迷状态,右侧肢体间歇抽搐,瞳孔时大时小。于2004年12月10日请济宁市人民医院张晓霞教授会诊,同意目前诊疗,认为患者处于癫痫持续状态,给予积极抗癫痫及其它综合治疗,密切观察病情变化。12月13日行颅脑MIR检查示:左侧桥脑梗塞及缺血,右顶叶提示脑出血。病灶进一步扩大,病情危重。2004年12月19日,家属强烈要求转齐鲁医院治疗。在物业公司领导协调下,我院与患方签订转院治疗协议(具体内容见协议书)。在齐鲁医院住院期间,又发生右侧大面积脑梗塞,于2月23日行头颅MRI+MRA示:右侧颈内动脉、大脑中、前动脉狭窄、闭塞,左侧大脑中动脉及大脑后动脉狭窄,右额、顶叶脑梗塞并出血,左侧大脑半球陈旧性梗塞灶,脑干及大脑半球白质缺血灶、脑萎缩。经镇静、脱水、降颅压、营养脑细胞,对症处理,病情没有明显好转。自始至终我院本着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认真履行协议,先后垫付齐鲁医院医疗费57140.03元,兖矿总医院医疗费7716.16元,在本院住院期间医疗费24856.58元(含患者交押金8000元)。但患方未履行协议,没有提出医学签定申请。基于以上病情,院方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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