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简 介
原告程某与季某,李某与罗某系两对年轻夫妇。同住在浙江省遂昌县妙高镇。程季二人系遂昌县在职职工,李罗二人系妙高镇农民。1983年9月29日上午季某因待产住进本案被告遂昌县人民医院妇产科401号病房3号床位,当日午3时10分生一男婴;罗某于同日晚11时亦因待产住进401号病房2号床位,于次日,即9月30日凌晨4时40分生一男婴。两个新生男耍在同一婴儿室接受护理。 由于该医院妇产科管理制度不严,当班护士工作马虎,将两个婴错送季、罗两位产妇,李罗二人所生之子被程季二人养育,取名程文某;而程季二人的新生儿子却被李罗哺养,取名李某。三年多以后,到1987年1月两个已快满四岁的孩子都被家长送托妙高镇幼儿园,并编在同一班上;恰好程某的胞妹是这个班的阿姨。经过两个多月的观察,她发现李某的相貌、性格、脾气都酷似哥哥程某。由此引起两个孩子父母的注意,便到县医院给孩子做血型检验。检验结果引起了更大的怀疑,便在县法医陪同下,双方父母携带孩子到上海市中心血站做亲子鉴定。鉴定确认两个孩子确系错换。于是,两对父母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遂昌县人民医院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赔偿由此而造成的经济和精神损失,负担全部诉讼费用。
经法院开庭审理,在充分的证据面前,被告方承认了错误,认定两个男婴确系由于该方工作失误而错调,愿承担民事责任。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1.被告同意赔偿原告程某、季某直接经济损失1318.30元,另补偿其他损失1000元。
2.被告同意赔偿原告李某、罗某直接经济损失235元,另补偿其他损失100元。
本案审结后,《丽水报》以《真假儿子悲喜剧》、《浙江日报》以《亲生骨肉重回父母身边》、《人民日报》于1987年11月22日头版头条以《遂昌县发生一起亲子纠纷案》为题,分别报导了此案始末。《人民日报》的报导后说:“现在程某、李某两对夫妇关系和睦。他们表示,为了不伤害孩子感情,暂时不换回孩子。等双方父母与孩子建立感情后,再让他们回到自己亲生父母身边。”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松阳县律师事务所接受四位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我接受委托后,经过阅卷和必要的调查询问,认为本案主要事实清楚,证据也很充分,责任是明确的。现从以下三个方面阐明我所代理的原告方的意见和要求。
一、造成两个男婴被错换的过错责任应由谁承担
经上海市血液中心所作的“亲子鉴定报告”以及县法院法医室的鉴定,证明原告程某、李某的亲子确系调错。究竟在何时、何地、经谁人之手调错的呢?根据案卷收集的遂昌县医院妇产科原始病历档案及证人证言等材料,本代理人认为,罗某的儿子出院时间系在10月1日上午铲10时。孩子离开婴儿室抱到罗某的身边的时间应在同日上午8时左右。罗之子出院后未再返回病房,一直由罗的母亲在家中护理。次日,即10月2日上午9时许,罗本人出院。
从护士将罗某的婴儿抱出婴儿室后直至回家,整个过程的各个环节看,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没有脱落、中断。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与原始病历互相印证吻合,与案件事实也协调一致。因此,足以排除罗某,的婴儿出院后再返回医院的可能性•同样,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季某的耍儿在9月30日下午3时一5时30分左右,由护士洗澡,换上自家的表服,抱出婴儿室交给季某后,于当晓九时许由程某抱回家中护理。次日上午上班时分再次抱回病房,全天均在季某床上,直到10月2日上午9时30分左右与罗某先后’出院,季之子也未再返回医院。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罗、季所生两婴儿离开婴儿室,同被送进病房的时间,仅是10月1日上午8时至9时30分左右,最多两个小时。在这个时间里季家前来探视的亲友较多,两产妇还当众谈论了自己怀中的耍儿,罗某说自己的儿子“很志气,眼睛大大的。”季某则说自己的儿子“眼睛还没睁开,眯着一条缝,很嫩气。”两个孩子都穿着自家准备的衣服,裹着自家的毛毯,区别明显,两产妇神志清醒,亲友又在一旁护理,根本不可能把两个孩子抱错。因此说,两个孩子被错调的时间下限应确定为9月30日下午。当时护士将季子洗澡、换衣后,送到母亲身边。也就在这时,护士为季之耍儿洗澡时穿错了衣服,形成了调错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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